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复学愿望
高中生小王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矛盾
纠集他人发生斗殴
最终法院认定小王构成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缓刑两年
小王被判处缓刑后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
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
在巡回检察工作中发现
小王多次表达他想要复学
想完成高中学业并争取考大学的愿望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小王这件事情
向仙游县司法局发出了书面检察建议
一方面是建议该局进一步加强管理
和了解辖区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的
日常工作情况
另一方面
针对于小王复学进一步跟踪落实
现有县司法局收到该检察建议后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解决了小王的就学问题
实际解决了矫正对象复学难的问题
有效维护了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男子险被撤销缓刑,检察机关依法纠正
仙游县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
于2021年4月份因入户盗窃香烟等物品
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六个月
曾某某在缓刑期间
因情感纠纷又导致林某某受伤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

仙游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
曾某某的行为
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了
撤销缓刑的建议
并将这个建议书抄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可是检察机关认为
曾某某被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也为了让曾某某
深刻认识到错误,吸取教训
当地法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最终,法院对其作出了裁定
裁定不予撤销缓刑

出海捕鱼与社区矫正“两不误”体现司法温度
莆田市秀屿区的一些社区矫正对象
为了能够出海讨生活
开始弄虚作假
谢某某委托他人
通过翻拍手机的方式进行虚假签到
违反了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被社区矫正管理局予以警告
检察官们通过调查发现
和谢某某一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从而被警告的人员有五名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跟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协商
落实了一个制度就是
这些社区矫正人员
提前报备去某片海域就可以出海
这样既完善了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
同时又能保障
出海谋生的社区矫正人员有经济来源
这一新举措取得了
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由此,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尤其是关于巡回检察的规定,是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检察理念的一次革新,对于提升检察监督工作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对于社区矫正,我们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实行巡回检察的新模式。巡回检察的优势在于可提高监督敏感度,从而有效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懒等问题。此外,巡回检察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强,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本期嘉宾



来源:检察官说法
编辑:郝晶
审核:刘伟程 陈舒逸
往期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