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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又在搞事情......

小鹏汽车又在搞事情...... 海博TV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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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的卓先生

去年10月订购了一辆

小鹏纯电动汽车

转眼将近5个月时间过去了

不但车没见影子

这小鹏电动车店,还耍起了无赖……

引发双方争论的是

关于小鹏汽车的交付时间

卓先生于2021年10月31日

以175900元的价格

订购一辆小鹏P5 460E车型



在销售人员的指引下

通过小鹏汽车的APP

卓先生支付了5千元定金

还在线上签订了一份购买协议

当时系统上显示

车辆预计2021年10月起开始交付

但是购买协议内

对于汽车交付的具体时间

没有明确写明



卓先生当时还特意

询问了一下销售人员

这个协议是否能够修改

得到的答复是

协议都是统一的,不能修改



但是因为

对方承诺年前一定会到车

卓先生这才在协议上签了字



在这之后,卓先生陆续在网上

看到小鹏汽车延期交付的消息

他开始有点担心了

就多次联系车行销售人员

以及小鹏汽车的在线客服

得到的答复都是

由于疫情原因芯片紧张

可能要拖到春节后才能配车



可是到了春节之后

卓先生再通过线上线下咨询

啥时候可以到车

就变成供应链有问题

还得继续等待



于是卓先生想退车了

他向厦门市12315进行投诉

希望小鹏汽车

能够在2022年2月28日前配车

或者退一赔三

赔付定金1万5千元



但是小鹏汽车给出的方案是

只退还定金5千元

或者让卓先生更换其它配置的车型


卓先生认为原先的车型

用的是宁德时代的电池

而其他配置车型

则是小鹏自产的电池

续航比较差

换车型等于是降低了配置



由于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厦门市莲前市场监督管理所

组织双方再次协商

最终市场监管人员

提出了退一赔一的方案

但是商家并不认可这一方案

还表示会让总部给卓先生一个答复


卓先生表示

小鹏汽车在合同里不写交付时间

就是霸王条款

既然自己是在线下门店看的车

也是店内的销售人员

做出"年前提车"的承诺

为什么现在提不到车了

却需要总部来答复



对此,店长依然坚持

此前提出的解决方案

可以退还5000元定金给卓先生

不然就走司法程序



因为双方各执一词

调解暂时没有达成

为此,记者找到了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表示没有履行合同的一方

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李康琦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根据《民法典》关于定金类的规定,如果是接收定金的一方,不能够履行合同的交付的义务,是要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就是要双倍返还,就是说不仅要退回原来的定金,还要赔偿定金的一个损失


李律师还表示

作为出卖方的商家

在手机APP上重复使用的合同

不能设定排除消费者权利

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

比如没有明确约定

车辆合理的交付时间

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



李律师也提醒

消费者在签订类似合同时

对于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性条款

要进行明确性约定

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维权的困难



对于此事进展

我们会持续关注……


这已经不是小鹏汽车

第一次搞这种格式合同了


北京买车

有纠纷只能在广州仲裁?

近日

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

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并罚款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鹏汽车)主要从事小鹏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小鹏汽车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主体,其余门店以及分公司均为体验店。


购车时,消费者可以在小鹏汽车APP线上或线下实体店选购,且需与北京小鹏汽车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由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当事人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用。

其中,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该内容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作出提示。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APP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过程中该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

北京小鹏汽车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

北京小鹏汽车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小鹏汽车在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

综上,北京小鹏汽车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北京小鹏汽车通过使用该条款获取违法所得。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因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小鹏汽车不止一次被罚


2021年2月3日,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被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小鹏汽车购买协议》第十条款约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小鹏汽车购买协议》11.3条款约定“11.3.您同意,法院、仲裁机构、小鹏汽车以快递形式寄送各类文书/文件时,以寄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不论投递结果为拒收、投递成功或不成功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央视网

编辑:傅鲤榕

审核:褚文胜 林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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