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强调,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范围,结合实际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傅鲤榕
审核:曹智鹏 黄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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