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看看《条例(修订草案)》
涉及到哪些关于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
安全管理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
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和个人处相应的罚款。
来源:福州日报
编辑:傅鲤榕
审核:褚文胜 林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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