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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的回复件,在2001年3月23日以前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供完整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证实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经执法监察部门对规定标准内的土地、房屋面积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按有关规定的人均用地和建筑标准直接给予确权。但是李先生说,现在问题是这个收费的部门已经不存在了。

10月8日下午,记者和李先生一起来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厦国土房【2003】367号文件已经发布较久,而且这几年经历了政府部门职能调整,执法监察部门都已经发生了变更。


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鉴于李先生叔叔的房子已经是危房,首先建议李先生考虑叔叔的安全问题,先解决好叔叔的安置。至于房屋确权登记的问题,他们经过综合考虑,还是建议李先生按照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补办叔叔的房产手续,后续再去申请老宅的翻盖建。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以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行“房地一体”登记要求。李先生叔叔的情况比较特殊,为此,他们已经分别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打报告进行反映,希望能尽快予以解决。


对于这样的说法,李先生表示,他还是担心审批流程会拖得比较久,从而考虑向所在街道办申请按集美区政府处理D级危房一事一议去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现场》记者将继续追踪。
来源:福建台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记者:郭碧福、吴洁
编辑:陈馨凝、林婉莹
审核:李鸿宇、王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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