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防洗钱是公民的义务。

(2)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在看案例之前,大家先一起了解下《刑法》中关于洗钱罪及相关刑罚规定。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典案例
01
湖北王某贪污洗钱案
● 基本案情
该案系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徐某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王某协助徐某(外逃)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具有明显的洗钱行为,遂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通报了案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针对徐某外逃情况,专门向检察机关宣讲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关于判定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并积极开展资金交易协查,协助分析案情,最终有效推动当地人民法院在上游犯罪主体外逃、尚未审判的情况下对洗钱犯罪分子判处了洗钱罪。2013年7月21日,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
● 洗钱手法
一是盗用他人证件开立账户,帮助徐某转移转化贪污贿赂所得。二是专门成立北京某投资公司和北京某广告公司,用于投资和划转资金。三是虚假投资改变资金性质。王某以投资保税区工程项目为由开设银行验资账户,并将1500万元从北京某投资公司汇至验资账户,后又以投资项目取消为由收回投资款,掩饰该笔资金为贪污贿赂所得的性质。四是购买房产并租赁盈利。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购买房产5套,支付房款981万元,并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五是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某信托公司购买为期18个月的股权收益的理财产品1600万元。六是以投资实业为名实施借贷。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广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680万元借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款项由北京某广告公司代为支付。当日与徐某关系密切的商人吕某将行贿款700万元汇至北京某广告公司,王某随即通过网银从北京某广告公司汇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680万元。
02
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2012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余某、周某甲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洗钱手法
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周某乙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余某、周某甲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刘某银行账户,再由刘某取现带到缅甸交余某和周某甲,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