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先生住在某小区的顶层6楼,到了夏天多雨季节,因为该楼房9年未做防水,造成了楼顶严重漏雨。该小区没有维修基金,林先生将楼顶进行了维修,并且垫付了防水维修费3000元。
林先生认为这笔居民楼顶层的防水维修费应该由本单元的住户共同承担,便向楼下各户索要防水维修费。住在1楼的杨某和住在4楼的张某拒绝支付该笔费用,二人认为,林先生维修房顶没有和自己协商,对其维修方案不认可,费用应由林先生自行承担。
林先生多次找二人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分别给付500元防水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上下相邻居住,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在楼顶出现漏水后,原告为避免损失垫资维修,所花维修费用,被告应予以分担。

说法
Tips: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楼房的楼顶属于楼房的共有部分,应为其覆盖下的业主共有,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多层小区顶楼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楼顶漏水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该楼业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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