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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民宿最新管理办法|禁止开发民宿区域公布

平潭民宿最新管理办法|禁止开发民宿区域公布 海坛故土平潭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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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民宿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含集体用房、农林厂房等),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发展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开发控制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协调统一、安全有序、凸显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备案程序

第五  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六  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隐患红线及禁止开发民宿区域(附件1)内开发民宿

第七条  民宿消防安全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利用石头厝建筑开办的民宿,应当符合石头厝民宿消防管控要求(附件2)。必要时可增设消防疏散通道(室外疏散楼梯、缓降安全绳),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八条  民宿备案后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住客实名登记

第九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民宿经营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服务人员应办理健康证。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应做好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要排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要进行集中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排放污水。生活垃圾应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民宿开发建设及经营不得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十四条  民宿遇政府征收,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民宿建设前原面积、原用途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宿经营应依法申请商事登记,申请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 ”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备案程序遵循便民原则备案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三)民宿设计方案(连片开发的应提供编制连片开发设计方案、外立面改造方案、功能布局方案及施工图);

(四)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信息;

(五)民宿建筑权属(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或村居证明);

(六)营业执照;

(七)诚信经营承诺书(含住宿价格、安全生产、固投纳统承诺等);

(八)民宿征迁承诺书。

民宿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备案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三章 连片开发管理 

    第十七条  开发,是指经投资项目备案,由同一投资主体编制连片开发设计方案,在同一区域 内投资规模达到 5 栋及以上且相邻栋间距不超过 50 米,建筑总面积达 1000 平方米及以上,投资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的民宿开发行为。

第十八条  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村落进行连片开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开发控制规划》已明确为整村开发的,不再对单体民宿开发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鼓励公司化、集团化运营,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开发运营主体,推进民宿发展提档升级。

第二十条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自主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连片开发(包括物业卫生、布草清洗等其他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连片开发的民宿,可根据连片开发设计方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民宿建设,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  支持连片开发民宿探索点状供地、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模式、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等创新用地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对已收储的国有闲置房产资源,统一对外招商,引进专业化团队开发民宿,打造民宿产业发展示范点。  

第二十四条  连片开发的民宿,可根据设计方案,按照业态需要,配备可移动、可拆卸的临时构筑物,面积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连片开发民宿参与国家、省级各类奖项评选、等级评定、旅游精品线路推介,以及在小微金融贷款等政策申报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 建筑风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宿建筑风貌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除实行连片开发的民宿外,建筑风格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民宿修复改造应按照原址、等面积的原则,根据备案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处理。对未委托的,统一由片区管理局联系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费用由民宿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外立面改造的连片开发民宿,其开发范围应在《石头厝风貌保护村落清单》(附件3)以外;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客房价格诚信经营承诺制。民宿备案必须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上墙公示,向消费者公开。

已备案民宿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诚信经营承诺书签订。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扰乱正常市场  价格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以及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  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民宿行业协会应推动行业价格自律,倡导 民宿经营者履行诚信经营承诺、合理设定客房价格,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宿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且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备案资格,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一)随意改变外立面、新增“两违”;

(二)违反诚信经营承诺书情节严重;

(三)不良行为引发严重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其他应受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备案资格的民宿,民宿经营者自撤销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备案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未备案而擅自经营旅馆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民宿产权、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民宿窗口备案

决定终止营业的,应提前向民宿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恢复原貌的恢复原貌,配套的临时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七条  民宿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民宿经营应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备案细则、开办具体程序、临时构筑物审批细则等,由区行政审批局另行下发。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岚综管综〔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禁止开发民宿区域

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点及以下34个村庄(自然村)、社区内禁止开发民宿。(该清单动态管理,可适时予以调整)上洋村、下洋村、龙山村、北门村、城北村、城中村、城南村、中湖村、龙南村(大磹下自然村)、佳园社区、悦园社区、豪景社区、紫玉社区、城东社区、白鹭社区、小湖社区、台康社区、万福社区、台岚社区、万嘉社区、红山社区、桂山社区、佳林社区、东门社区、华信社区、瑞龙社区、中埔社区、辕门社区、右营社区、宝湖社区、竹园社区、如意社区、盐城社区、山海佳苑社区。

附件2
石头厝民宿消防管控要求

1.三层以下的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

2.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客房均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不得安装有碍逃生的上悬开窗、下悬开窗。

3.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每25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每间客房显眼位置应放置简明逃生说明手册,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配备有超小型灭火器、应急手电、求救哨、简易呼吸面具、阻燃毯等逃生用具。二层以上的民宿(不含二层)在二层以上客窗临窗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挂勾并加配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防滑手套、消防钩等用具。

4.民宿主体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可由自来水管直接引出的简易自动喷淋装置;如给水管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5.设置有能覆盖所有楼梯间、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备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均需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宜选用具有WIFI功能的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

6.开关、插座和照明器材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7.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民宿住宿主体建筑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完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封堵严密。

8.三层以上(含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至800平方米的建筑,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三层以上(含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但需增设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包含逃生绳等逃生设施);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房门应具备相应防火功能;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建筑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75米,不应大于1.2米;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房屋,若因消防安全需要,可在民宿主体建筑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对已经营业的民宿,原则上需按要求改造 ,确有难度的,可采取门上部包铁皮或涂刷防火涂料来替代防火门;客房不得设置封闭式房间。

9.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识。

10.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定期消防培训教育制度。

11.民宿业主及经营者是民宿改造施工期间和民宿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消防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和日常经营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动工期间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制度,配齐必要的灭火器材;经营管理期间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附件3
石头厝风貌保护村落清单

在以下50个石头厝风貌区范围内的村落内不得擅自进行外立面改造:

月举村、围东村、青峰村、白胜村、白沙村、岱峰村、国彩村、招康村、东占村、剑湖村、榕山村、上攀村、山显美村、凤美村、钟门村、红卫村、苏澳村、下苏澳村、斗魁村、西楼村、先进村、民主村、南海村、看澳村、磹水村、君山村、君山顶村、渔屿村、北港村、山门村、坑北村、流水村、五埕村、模镜村、西楼村、山边村、下厝场村、东美村、东庠岛、红山村、北厝村、山利村、青观顶村、渔庄村、大福村、钱便澳、陈厝村、西门村、北楼村、南中村。

附件4

相关文件规定、国家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1.涉本办法第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按照《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2.涉及本办法第十条卫生条件参照国家《民宿服务质量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要求;客房内卫生条件参照国家《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39000-2020)《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标准执行。
3.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处理等标准参照《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39000-20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标准执行。
4.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临时构筑物相关要求,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执行。
5.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筑风格,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岚综管综〔2021〕51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岚综管综〔2017〕210号)标准执行。 
6.涉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价格违法及处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第三次修订)执行。
7.涉及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未备案擅自经营旅馆业的,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第三次修订)要求进行管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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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古称海坛,两岸皆为故土!简称岚。是中国大陆离台湾岛最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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