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第二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决定公开出让2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条件(详见附件)
二、竞买申请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出让方式
采取在“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挂牌的方式进行。竞买申请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登记,提出竞买申请,经挂牌人审查确认,获得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竞买号和初始交易密码,在规定的期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价和竞买等。
(一)2025G004、2025G005号宗地竞买申请的报名起始时间:2025年6月3日10时0分0秒至2025年6月27日10时0分0秒。竞买保证金截止至2025年6月27日上午10时0分0秒。
(二)2025G004号宗地挂牌交易期限:2025年6月20日10时0分0秒至2025年6月30日10时0分0秒;2025G005号宗地挂牌交易期限:2025年6月20日10时0分0秒至2025年6月30日10时10分0秒。
(三)网上交易系统接收、确认数据信息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五、保证金及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
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设定,出让价款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定金可充抵成交土地价款,成交价款币种为人民币。
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的银行账户为:
(一)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金井湾支行
账 号:432575054141
(二)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账 号:35050161720709123456
(三)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账 号:1402090129601089289
(四)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平潭支行
账 号:100045852340010002
(五)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分行
账 号:118360100100122849
数字人民币钱包ID:0112010000830962
(六)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
账 号:13165101040026582
六、其他事项
(一)出让地块按“净地”交地,标高按场地现状交付,在竞得人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之日起15日内由区自然资源中心交付。
(二)竞得人若需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新公司股权比例须在报名竞买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并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合同。
(三)开竣工约定:宗地项目须在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四)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或未按期开、竣工的,出让人将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督促履约。
(五)工业标准厂房(不含仓库)可按幢、层为基本单元办理分割,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办公、生活服务配套用房不得转让。土地竞得人应自持的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
(六)宗地行业类型为专用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大于等于340万元/亩。宗地内项目投资强度由区经发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若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受让人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责令受让人限期整改到位。
(七)达产后年产值应大于等于500万元/亩,由区经发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八)达产后年缴纳税收应达到30万元/亩,由区经发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认定为准。若未达到约定的税收要求,出让人按年缴纳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差额追加土地出让价款。
(九)在土地成交后,区经发局与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区资源生态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原则上应当与区经发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者向经发局提供福建省银行出具的同等金额(总投资额30%)的银行保函(项目竣工前不可撤销)。
(十)竞得人应严格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岚综管办规〔2025〕2号)规定,主动对接处置机构按规定做好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不得将砂石土资源转包、作价给其他主体,不得私自对外销售获取非法营利。
(十一)竞得人须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超过约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终止供地,没收保证金,解除《成交确认书》。
(十二)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竞得人须出资建设相关环保设施,确保做到各种废弃物达标排放。
联系地址: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楼8层自然资源利用处
联 系 人:许女士 高女士
联系电话:0591-23163226
网 址:http://www.pingtan.gov.cn
http://www.landchina.com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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