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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滨海时报》2014年12月11日,本文原文转载,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天津,是靠着海盐与漕运,从沼泽与荒滩中发展起来的滨海城市。血腥与迷茫的历史烟雾里,天津地区的演变,无不带着浓浓的海盐白晶卤气,和河海之间点点飘忽梦幻一般的漕运白帆。
此时的蒙古部落贵族,仍像草原上的风,无暇顾及安邦定国。对大金王朝的辽东、燕京、河北沿海各盐场,虽然已全盘接受,但规范的盐法管理仍没有制定。然而,出于军费耗资的需要,对于盐利资源的占有,却比以往任何王朝更加贪婪。而天津滨海盐业的元代开发扩大,却幸赖于耶律楚材和几位汉族官员。
与耶律楚材问策不久,公元1223年,太祖——成吉思汗即任命刘敏为“安抚使”,兼燕京路征收税课、漕运、盐场、僧道等事。赠玉印,佩金虎符。并给西域工匠千余户,及山西、山东两部汉军戍燕。一切由刘敏节制,便宜行事。刘敏,本汉人。12岁时,与父母躲避蒙古骑兵离散,并被蒙古将领收留。太祖宴请诸将,发现刘敏长相很帅,且天资聪颖。于是,以后备人才培养,学习蒙古文化。两年后,通晓各部落语言,太祖赐名“玉出干”,并随太祖身边出入征伐之中。刘敏作为燕京路(现京、津、唐地区)安抚使,弹压捕杀乱兵抢劫,安顿社会秩序,并迅速接受金朝榷盐使司,巡视沿海盐场,勘查收籍灶户,保护盐丁稳定,很快地恢复了燕京路沿海(现天津滨海区域)盐业的生产、销售、漕运局面。1229年,太宗——窝阔台即位,授刘敏领“尚书省”,昭告他:“卿之所行,有司不得与闻。”当时,北方产盐区:大都(北京区域的芦台场、越支场)、河间(静海的葛沽、咸水沽及沧州盐场)、山东、山西等产区,已均由蒙古王朝所控制。于是,刘敏举荐汉族名人官吏,巡视考察、完善设置各盐场,并设立了河间、山东两个“盐运司”。从此,蒙古王朝才有了盐业专门的管理机构。其后,又设置了“翰林学院”,直属“尚书省”管辖。刘敏的周围,陆续有了王鹗、高鸣等一批汉族名士官员。这些人,都对天津盐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海河以南的静海、津南区域,在宋辽时期,曾是古黄河泄洪乱流渤海的冲积入海区域。金朝初期,古黄河又改由淮河附近决口入海。宋辽时期古黄河的泥沙淤积,造成了静海、津南地区的地形隆起,海岸线下移,天然产盐区域的扩大。金代中后期,该区域盐业发展方兴未艾,蕴藏了极大的后续发展潜力。蒙古王朝接管后,在刘敏的“尚书省”和“翰林学院”的参议下,则快速实施盐区国有化。公元1230年,首先在咸水沽设置了“富国场”;公元1234年,直沽寨三叉沽一带,秋没至草先苦,盐卤大量涌出。于是朝廷下旨,由直沽本地灶民高松、谢实等十八户设灶,创办了“三叉沽场”。另据王鹗《三叉沽创立盐场旧碑》载,三叉沽场,由于盐卤深厚,舟船运销便捷,当年获利颇丰,收入比之其它场十几倍;公元1265年,在葛沽又建立“丰财场”,即塘沽盐场的前身;公元1270年,在葛沽还建立了“厚财场”;同年,在咸水沽又新建了“兴国场”; 这样,包括“芦台场”在内,天津沿海已有六家国办、民产、商销颇具规模的大型盐场。从南至北,环绕了天津沿海所有区域。
其中,尤以芦台场的规模最为宏大。元代,芦台场是蒙古王朝的“掌上明珠”。元翰林院直学士高鸣,少年就以文学闻名,元世祖即位则钦点为翰林学士,后迁至“侍御史”,再迁至礼部尚书。公元1268年,高鸣奉旨来芦台场巡查,重修了芦台的“兴宝圣母庙”,还作了碑志。公元1307年,平州路廉访使赵铸,领防芦台场事,又再次重修了“兴宝圣母庙”。修庙是政治与精神的造势,安抚灶户盐丁,扩大产量,才是元朝国利经济的需求。当时,随着海岸线的下移,芦台场的煎盐灶地已全部南移现汉沽境内。作为汉沽盐场前身的芦台场,此时已有四百余年的历史。沿海灶场北起宝坻县城,南至滨海,东达陡沽,西抵军粮城,广延120华里。公元1277年,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到元大都,游记中记载:“汗八里”(元大都)附近,城市至海岸的中间地带,有许多盐场,生产大量的盐。”该区域,则是元代的天津沿海地区。可以说,当时的天津滨海区域,盐业之花晶莹剔透,盐场相连处处生辉。
天津盐区连片接壤,形成了区域规模,而且海盐产盐也十分丰厚。仅直沽附近的三岔沽和丰财两场,年产海盐就达 40 万引(每引 200 公斤)。为此,1236年,元朝就在三岔口、大直沽特地又设置两个“盐使 司”,统筹管理食盐产销。1279年,又在大直沽特意设立了“大都路都转运盐使司”,全面强化天津滨海盐业的综合管理。直沽,由此也成为了盐业管理、中转漕运、往来贸易的海河两用的港口。
但是,元代天津盐业的繁荣之花,却是由灶户盐丁的白骨与鲜血堆砌和浇灌出来的。
公元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不仅规范了盐务管理体系,而且强行“食盐法”——计口配盐,每岁人口五十斤。配盐伤民,家破人亡。地方州县怨声迭起,反抗纷争日益强悍。面对乱局,元朝政权时紧时松,勉强维持。但对产盐区域则更为苛刻。律定:沿海附场十里之内,一律计口食盐。灶户生活,犹如雪上加霜。当时,灶户按岁交纳“课盐”外,还要承担粮税、杂役等繁重的义务。课盐不够,盐司官吏鞭挞之后,还要灶户卖儿鬻女以资抵课。每年发给灶户的“工本”,盐司各级巧立名目、层层克扣,余到灶户手中已经所剩无几。据元《两浙盐法志》载:“亭民(灶户)岁给工直,恒半入奸吏。”这种盘剥,已是元代的普遍现象。灶户忍受不了非人的折磨,往往伺机逃跑。于是,额盐的指标,便摊派给余下的灶户。为防止逃亡的漫延,盐司一面使用流犯“带镣居役”,一面强化盐场管理组织:场分“团”、团分灶,每团两三灶,每灶若干户。立团定界址,分团围短墙。元代诗人杨维桢在诗集中记载:“如圈置兔、狼残隼虐。”诗人感慨灶户农奴一样的遭遇,痛斥盐司官吏如狼如隼的虐待。(连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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