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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6号(关于进口比利时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6号(关于进口比利时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天津绅道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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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签署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植物检疫要求的比利时苹果进口。

一、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比双方关于比利时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商品名称:鲜食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允许产地:比利时苹果产区。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苹果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比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涵盖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确保溯源准确。比方需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中方重点关注的有害生物包括:地中海实蝇、苹果蠹蛾、小卷蛾属、苹果瘿蚊、苹果红西圆尾蚜、车前圆尾蚜、桃白圆盾蚧、苹果绵蚜、苹叶蜂、榆蛎盾蚧、八仙花棉蚧、苹草缢管蚜、丁香疫霉、苹果黑星菌、大丽花轮枝孢以及噬淀粉欧文氏菌(梨火疫病菌)等 16 种。

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体系建设:输华果园须在比方监管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落果烂果,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

2. 监测计划:比方应依据 ISPM 6 标准制定针对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管理计划。发现疫情需立即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落地果严禁出口。

3. 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须在比方专业技术人员监管指导下进行,相关人员需接受培训。

4. 记录保存:比方须保留监测及防治记录(含药剂名称、成分、剂量及时间等),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

5. 官方检查:采收前,比方或其授权机构需对注册果园进行随机检查。若发现疑似中方关注有害生物,须送检鉴定并立即管控;管理不善者将暂停本季出口资格。

6. 专项监测:

  • 地中海实蝇:从开花期至采收期,使用性信息素诱捕器监测。密度为每公顷 1 个(小于 3 公顷至少 3 个),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发现,须有效防治并通知中方。
  • 梨火疫病:输华果园须来自经中比共同批准的非疫生长点(按 ISPM 10 标准建立)。产区每年至少监测三次(新芽萌发后、花后 30-40 天、收获前),并在非疫点外 1000 米设缓冲区监测。一旦发现疫情,暂停相关非疫点输华资格,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方可恢复。
  • 苹果蠹蛾:盛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同上。若单诱捕器捕获 3 头及以上,须立即防控;防治不彻底者暂停输华资格。
  • 苹叶蜂和小卷蛾属:开花期至收获期监测,发现疫情及时防治。秋季须清理销毁受感染果实。防治不彻底者从批准名单中删除。
  • 其他有害生物:每两周至少监测一次茎、枝、叶、果柄及果实。发现疫情及时防治,否则取消当季资格。

7. 运输防护:果实从果园运至包装厂须采用密闭箱体或帆布遮盖,防止途中感染。

(二)包装厂管理

1. 包装厂须具备防虫网或紫外线灯等防再感染设施,并保持卫生。比方或其授权官员需进行年度检查监督。

2. 包装过程中须挑拣、分级、水洗,剔除缺陷果,确保无昆虫、病原体、枝叶根土等杂质。

3. 技术人员需对每批次 600 个果实进行检查,并剖检 60 个可疑果实。如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该批次禁止出口;如发现梨火疫病,暂停相关非疫生长点资格。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过。木质包装须符合 ISPM 15 标准。

2. 包装好的苹果应立即入库,仅与检疫状况相同的苹果同库存放,严格隔离。

3. 包装箱及托盘须用中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 装箱前须检查集装箱卫生条件并留存记录。

(四)检疫处理措施

输华苹果须针对地中海实蝇实施冷处理,并在比方监管下执行。冷处理指标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 果肉中心温度≤1.11°C,连续处理≥14 天;
  2. 果肉中心温度≤1.67°C,连续处理≥16 天;
  3. 果肉中心温度≤2.22°C,连续处理≥18 天。

(五)离境前检验检疫

1. 贸易前两年,按比例(2%)抽样检查,每批最少取样 1200 个,剖检至少 60 个及可疑果。若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 1%(最少 600 个)。

2. 发现梨火疫病或其他中方关注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产区资格或要求整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证书须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比利时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英文见原文公告)。

2. 实施冷处理的,须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时长、设施名称或代码;途中冷处理的需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及相关集装箱信息。

3. 贸易开始前,比方应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单证与标识核查

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冷处理报告(如有)是否满足要求。

(二)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苹果须从指定口岸进境。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准进境。
  2. 冷处理无效的,采取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措施。
  3. 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新发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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