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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式发布《第301条款船舶费用》(Section 301 Vessel Fees)公告,宣布自10月14日起,对中国拥有、运营或建造的船舶,以及外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vehicle carriers),在进入美国港口时征收新的港口服务费。
根据CBP公告及其附件(CSMS Attachment),收费机制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中国所有或运营的船舶(Annex I),按净吨(net tonnage)计费,初始费率为每净吨50美元;
第二类为中国建造的船舶(Annex II),对中国建造的到港船舶,按“每净吨18美元”或“每卸货集装箱120美元”中较高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类为到港的汽车运输船或滚装船(Annex III),按每净吨14美元收取费用。
公告详细说明了缴费流程及系统要求,明确缴费责任主体为船舶运营方(vessel operator),并要求其在进港前完成申报与缴费,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建议船舶至少在抵达前三个工作日启动支付流程。(后附原文链接)
缴费流程与系统要求
1.
1.缴费渠道
须通过美国财政部的Pay.gov官方页面进行在线支付,不得在入境港口缴纳;Pay.gov会基于《301条费用支付表》自动计算费用并将支付确认传回船舶入港与放行系统VECS(Vessel Entrance and Clearance System)。若 VECS 无法匹配到支付记录,申报人或船舶运营商可凭可用 Pay.gov 的确认邮件作为证明提交。
2.VECS/ 报关人责任
VECS 将显示相关入港申报细节;报关/进港填报人和运营方需核对、确认并在信息变更时更新。纸质申报需要人工核查适用性。
3.表单必填项:
🔵船名
🔵到港港口
🔵预计到达日期
🔵IMO/Official Number
🔵航次号
🔵船舶运营方名称
🔵运营方税号/CBP
🔵编号、付款方信息(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例如 ACH Debit)
USTR在其早前发布的《Section 301船舶与物流行业调查结果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通过造船业补贴、贷款优惠、国有企业整合等手段“削弱了全球市场竞争”,因此决定征收船舶服务费作为“补偿性措施”。此次美国CBP对中国征收港口服务费,正是USTR后续行动的延续。
不过,CBP在本次公告中特别强调,此项收费并非“惩罚性关税”,而是“港口服务费”性质的行政征收,以体现形式上的合规性。
然而,尽管该措施名义上属“服务费”,但收费标准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港口费率,且与具体服务成本无直接对应,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贸易制裁。
可能产生的影响
从影响范围来看,这项政策几乎覆盖了全球航运业的所有主要参与者。因为即便剔除中资直接拥有或运营的船队,全球大部分新造船舶都出自中国船厂。在这种“双重口径”的费用设计下,无论船东还是租家,都难以完全规避。
对中国而言,这一措施将加大中国船企在美航线运营成本,迫使其更慎重评估美国市场曝光度;同时也提示中国在国际海运标准、船舶投资结构、出口航线布局与合规策略上须具备前瞻性,以减少政策突变的冲击。
详情可参阅《联邦公报》原文: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DHSCBP/bulletins/3f59908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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