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家政服务工作需要,公司为员工注册了工作微信。员工离职时擅自将工作微信号出借给他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A公司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其从某家政服务平台获得客户需求信息后,由业务员使用工作微信号添加客户联系人,并根据客户需求组建由业务员、家政服务人员及客户为成员的微信群开展工作。
2023年3月中旬,A公司原业务员李某离职时未按公司要求交还工作微信号,反而将工作微信号交由A公司同业竞争者张某使用,并允许其进行实名认证变更。A公司内部后台数据显示,李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失去对接客户的主要渠道,客户流失、营业额下滑。
A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其商业秘密,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客户信息属经营信息范畴,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和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深度信息。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不拘泥于其为基础信息还是深度信息,而应根据相关行业具体情况分析案涉客户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根据家政服务行业的特点,反映家政服务需求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已足以构成对其具有实际商业价值、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或者前员工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提高重要商业信息的保护意识,对于不便或无法通过专利等方式予以保护的重要商业信息,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商业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保密教育,完善信息保密措施和泄密补救措施。企业员工应认真学习相关规定,自觉加强行为约束,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切实防范违法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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