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此事,我们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组织了多次保密宣讲,并进一步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甲公司回访时,公司负责人谈起了公司的新变化。这一变化,还要从甲公司遭遇的一起泄密案说起:
西湖区检察院经审查案件证据认为,曹某、吴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且在员工培训、离职承诺、竞业禁止协议中均明确写出二人具有保密义务,但其任职期间的行为违背了保密要求。此外,二人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都有泄密行为,因此,用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二人的行为更为适当。
在对二人批准逮捕的同时,西湖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进一步查明涉案客户信息的非公知性、价值性等特性,甲公司对客户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曹某、吴某能否掌握涉案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金额等方面事实的补充侦查意见。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鉴定,认定甲公司的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曹某、吴某均有保密义务。经审计,认定曹某、吴某在任职期间、离职后,违反了相应保密义务,将掌握的甲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甲公司造成销售利润损失约1300万元。
2023年7月,曹某、吴某被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4年1月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检察官与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吴某对甲公司进行了退赔,获得其谅解。2024年12月,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曹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并处罚金250万元。
随后,结合该案暴露出的甲公司对商业秘密重视程度不够、保密措施不严密等问题,西湖区检察院向甲公司提出了防范建议,并组织检察官深入辖区科技型企业进行宣讲,增强企业的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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