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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目前,全国有逾2.88亿农民工。司法部在1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018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1万余件,同比增长7.6%。其中,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9.3万件,同比增长2.4%。2019年上半年,农民工受援人次达28.6万人次。
1、如何确保工资按时并足额发放?
2、对拖欠行为如何追责?
3、农民工如何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导致的无法追讨欠薪?
以上是《条例》自征求意见至确定发布以来,较受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
人社部、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专门就该《条例》进行了解读。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首先明确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要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还设立专章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据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治欠”零容忍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
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
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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