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旅游?
“研学旅行”与“旅游”什么关系?
包价旅游合同与研学旅行合同的区别在哪?
研学旅行在监管执法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今天的内容是旅行社、教育部门、学校和文旅执法部门必读的一篇文章,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01
什么是旅游
大家对旅游并不陌生,但能够说清楚“旅游”的来历的人并不是很多。
其实,中国的汉字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每一个字都有其来历,且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仅字的形状、书写在演变,其字义(字的转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中国最早的文字——象形字(甲骨文)中就有“旅”字和“游”字。
只是将“旅”“游”二字组成“旅游”一词,那是后来的事情了。
南朝沈约《悲哉行》中有:
“旅游媚年春,年春媚游人。”
这是我国“旅游”一词的最早记录。
“旅”的本义是指军队的数量。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旅,军之五百人为旅。
一直到现在,军队中仍然有“旅”这个作战单位。
军队是要行军打仗的,“旅”字又引申为“旅行”。
范仲淹《岳阳楼记》中有“商旅不行,樯倾楫摧”的表述,意为商人和旅客们(因天气恶劣)不能行路。
“游”的本义是在水上漂浮,即人能象鸭一样在水上无拘无束。
“游”后来引申为游玩、游览。
“泳之游之”(《诗经·北风》),“泳”的本义是在水中潜行,现在有“潜泳”一词,旅游项目中也有“浮潜”之说(“潜”的本义就是没入水中,在水下面活动。如:潜水、潜艇即取其意)。
因此,“旅”字表达了“旅行”之意。而“游”字表达了“游玩、游览”之意。
《现代汉语词典》对“旅行”的解释:为了办事或游览从一个地方去到另外一个地方(多指路程较远的);
对“旅游”的解释:旅行游览;
对“游览”的解释:从容行走观看(名胜、风景)。
因此,“旅游”和“旅行”二个词的意义是不同的,从逻辑学来讲,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旅游”这个概念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规定及行政执法中都经常用到,但相关法律对“旅游”这个概念没有作出定义或解释。
对“旅游”的解释应当以字义为起点,而用概念字义来解释法律的方法就是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和终点,其他解释都需要以文义解释为基础。
如果文义解释的结论是唯一且无疑义的,原则上应当采纳文义解释。
这是因为我们所学的概念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知识都是从字典、词典及大量的文学典籍中得来的,绝大多数概念的文义都是确定的.
如果对一个概念已经有了文义解释,而再做其他解释,不仅人们无法接受,而且因概念不清,导致思维混乱。
我们在车站,往往会听到“旅客同志们请注意”的广播,而在景区景点,往往会听到“游客同志们请注意”的广播。
“旅客”和“游客”虽只有一字之差,但表达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旅客”针对在旅行中的人;“游客”针对在游览中的人。
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其文义解释也是不同的。
从概念间的关系看,“旅游”与“旅行”属于真包含关系,反之,则属于真包含于关系。
通俗地说,“旅游”是大概念,“旅行”是小概念,“旅游”包括“旅行”,但“旅行”不包括“旅游”。
02
“研学旅行”与“旅游”
“旅行”和“旅游”是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
“旅行”不等于“旅游”,当然,“研学旅行”也不等于“研学旅游”。
“研学旅行”顾名思义就是在旅行中进行研究性学习,“研学旅行”强调的是旅行,而不是旅游。
春秋时期的孔夫子带弟子周游列国,“累累若丧家之狗”(《史记·孔子世家》),但却坚持游说传教,也许是我国最早的研学旅行。
中华民族历来就崇尚“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研学旅行正是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
2016年,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了“研学旅行”这个概念,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
这个表述强调了“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主体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研学旅行”活动不属于旅游活动。
因此,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并不是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也不是必须由旅行社来承办。
教育部门和学校可以自己组织,自己承办,不需要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果教育部门和学校委托给旅行社承办相关事宜,也是完全可以的,但这个旅行社应当有相应的资质,如组织出境研学旅行活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当具备出境旅游的资质。
当然,教育部门和学校也是可以将研学旅行活动委托给有能力的其他主体(如研学旅行基地)去承办的,这个承办主体也不需要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意见”强调“学校委托开展研学旅行,要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承担学生研学旅行安全责任。”
为了确保“研学旅行”的非经营性,“意见”特别强调“研学旅行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而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两者的显著区别。
03
包价旅游合同与研学旅行合同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包括三个构成要件: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缺一不可。
包价旅游合同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专有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价旅游合同业务。
否则,其行为违法。
包价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全程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价旅游合同才是文旅部门监管的事项。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受旅游者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代订服务,双方的关系属于委托代订合同关系。
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为旅游者代订机票、火车票、酒店、景区门票、餐饮等事项,代订服务既可以是单项代订服务、也可以是多项代订服务。
代订服务结束,则委托合同终止,旅行社不对委托代订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个委托合同关系中,旅游者是主动方,而旅行社是被动方,不属于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而是旅行社按照旅游者自定的行程,为旅游者提供了代订服务,因而不属于包价旅游合同范畴,法律没有规定应当签订委托代订书面合同,不是文旅部门行政监管的事项。
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虽然也是预先安排行程,也提供了交通、住宿、餐饮等二项以上的服务,参加研学旅行的中小学生也是按照约定总价支付了相关费用,也需要学生家长与教育部门或学校签订合同,但不属于包价旅游合同范畴。
这是因为研学旅行活动针对特定群体(中小学生),活动的主要目的不是游览景区景点,而是从甲地旅行到乙地进行研究性学习,“意见”强调:“避免‘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既要“旅(行)”,也要“学(习)”。
不可否认,旅行、游览、观察、思考、研究、学习贯穿于整个研学旅行活动之中。
大自然是最好的老师,要让学生接触自然、了解自然、认识自然,没有旅行、游览是不行的,但旅行、游览只是整个活动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如果教育部门和学校将研学旅行活动委托给旅行社承办,双方签订的合同既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承揽合同,但不属于包价旅游合同。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名义和风险不同。委托合同时,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责任和风险始终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工作,独立承担风险。
2.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委托,也可以无偿委托;而承揽合同则是有偿合同,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
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实质内容来确定。
无论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因不属于包价旅游合同,不是文旅部门行政监管的事项。
研学旅行活动之所以不属于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1.包价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而研学旅行活动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预先安排行程。
2.活动的组织主体不同,教育部门和学校是研学旅行活动的主动者(要约人),旅行社是被动者(受要约人)。
而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要约人是旅行社,受要约人是旅游者。
04
监管执法中的注意事项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工作中,不仅要根据实际案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而且要定性准确。
▪1.正确区分“研学旅行”活动与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主要是从活动的组织主体是否教育部门和学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属于特定对象(中小学生)参与等来区分。
▪2.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应当拟定活动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告知家长活动意义、时间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注意事项等信息。
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教师和安全员,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与家长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
其他主体组织所谓“研学旅行”活动,不可能有这么完备的活动方案,也提供不了相关证据。
▪3.教育部门和学校委托旅行社承办的,要调查该旅行社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4.如果是非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研学旅行”活动,则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5.如果其他主体打着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招牌,组织所谓“研学旅行”活动,则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需要认真调查核实。
▪6.如果参加“研学旅行”活动的人员不是中小学生,而是其他社会人员,无论是谁组织的,则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7.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认真检查。
“研学旅行”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研学旅行”活动,则可能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就是以赚钱为目的,但不一定赚到了钱。
执法人员通过合同和相关证据核算收入支出就可以确定了。
“研学旅行”应当符合“公益性原则”,是否“对贫困家庭学生减免费用”,也是考察其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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