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尼泊尔政府在1978年颁布的“登山条列与法规”基础上重新审议和制定了新的“登山管理条例”此条例在颁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1、 登山探险许可证(Permit)的取得
(a) 登山探险团队必须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提交资料;
(b) 按照程序,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审核之后,并缴清相关费用,可以颁发许可证,但不允许提供给16岁以下未成年人;
(c) 在支付珠穆朗玛峰注册费的5% ,其他山峰注册费的10%后,登山探险团队可以得到预备登山许可证;
(d) 攀登任何7000米以上的山峰,必须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证,任何变更或改变,依照程序必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
(e) 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登山探险团队在出发前必须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汇报;
2、许可证费的缴纳
已经取得预备登山许可证的探险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剩余费用,如未及时缴纳,预备许可证有可能被注销。
3、 登山探险计划的推迟和变更
已取得许可证的登山探险团队,任何登山计划的变更,包括推迟出发日期或者改变攀登线路等,应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提出申请。
(a) 登山探险团队出发时间申请推迟,最多可以延后2年;
(b) 登山探险团队申请山峰变更,如果变更后的山峰许可证费用高于原计划山峰,需要补交差额部分;如果变更后的山峰许可证费用低于原计划山峰,则所交费用不退;
4、登山探险团队需要遵守的条款和条件: 获得登山许可证后,应当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a) 登山探险活动仅限在取得许可证的山峰进行;
(b) 不得进行任何可能破坏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或文化传统的活动;
(c) 营地的建立应尽可能远离当地居民区或建立在政府规定的区域内;
(d) 不得携带任何武器、弹药和炸药以及其他政府严禁携带的物品;
(e) 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尼泊尔国家安全与荣誉的行为;
(f) 不得使用任何非经批准的通信工具进行联络;
(g) 不得损毁或破坏沿途植被、森林、文化遗产或相邻地区现有环境;
(h) 对在登山探险活动中发现的珍贵历史文物,应及时向高山联络官汇报;
(i) 团队应当做到政府规定的无污染;
(j) 团队应当向高山联络官告知每日登山探险活动的进程;
(k) 具有许可证的登山探险团队在攀登尼泊尔与他国相邻的山峰时不得越过国际边界;
5、允许进口的通讯工具
取得许可证后,尼泊尔政府允许国外登山探险队携带入境两部卫星电话、十二部对讲机、两部具有在加德满都和大本营之间,大本营与最近的警察局或附近供临时使用的电信设施间沟通能力的无线电设备。应当保证上述物资在登山探险活动结束后被带回国。
6、高山联络官的定义(Liaison Officer)
政府应委派被正式任命的三等官员或相同级别的尼泊尔军队和警察的军官或非正式任命的一等或以上级别官员或具有独立行政权利部门的公务员,工作时间至少一年以上;或者经尼泊尔登山协会推荐曾经攀登过珠峰的登山队员,并符合下列要求的人士担任高山联络官;
(a) 曾经受过登山探险基本训练;
(b) 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同级别但以英语作为必修课;
(c) 具有注册内科医生认可的医疗检查报告,确认身体状况可以适应高海拔山区;
(d) 具有和队伍成员交流的语言知识能力;
7、高山联络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一) 解决登山探险团队面临的问题
(a) 检查或监督运输登山探险团队物资的背夫负载的重量;
(b) 在登山探险团攀登期间留守大本营;
(c) 沟通登山进展并且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汇报;
(d) 努力避免团队成员之间的冲突,如 (队长, 登山向导以及背夫) ;
(e) 采取必要的行动努力平息登山队成员之间以及登山团队和当地居民之间或队长与登山向导、背夫之间的冲突或其他不良事件,如有必要可以请最近的警察局、地方政府办公室或当地部门协助解决;
(f) 发起或进行必要的有关环境清洁和垃圾管理工作;
(g) 禁止登山探险团队及其成员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登山探险活动,一旦发现立即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汇报;
(h) 一旦发现登山探险团队使用的对讲机、无线电设施或其他设备丢失或因意外事故和犯罪导致队员、协作、队长、以及背夫出现伤亡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汇报;
(i) 充当登山探险队成员和其他人之间的翻译;
(j) 为登山探险队给出关于选择营地的建议;
(k) 确认登山探险团队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名单;
(l) 妥善保管可能由登山探险团队发现的珍贵历史文物并安全转交至政府指定地点;
(m) 严格执行文化、旅游与民航部的指令;
(二) 高山联络官的装备
登山探险团队应当给高山联络官提供适合的装备。
(三)装备可退回
如果高山联络官因故未能够陪同登山探险团队上山,则预先收到的装备需要返还。
(四)登山探险团队及登山机构不得阻止高山联络官与团队一起上山
8、队长的责任与义务:队长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a) 配合高山联络官工作;
(b) 维护高山向导、高山协作、大本营工作人员以及当地背夫的共同利益;
(c) 做出必要的安排防止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而造成登山探险团队物资的丢失和损坏;
(d) 为登山探险队提出必要的建议,以一个安全容易的方式登山;
(e) 管理营地食品供应和设备;
(f) 当登山探险团队中任何一员包括高山联络官、高山向导、高山协作、大本营工作人员或当地背夫出现任何问题时给于及时帮助与救援;
(g) 按照文化、旅游与民航部规定的有关条列对周围环境和垃圾进行清洁和管理;
(h) 遵照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或高山联络官指示行动;
9、高山向导责任与义务:高山向导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a) 配合队长工作;
(b) 做出必要的安排来防止由于工人的疏忽而造成登山探险团队物资的丢失和损坏;
(c) 带领登山探险团队在通过批准的路线进行攀登;
(d) 与高山联络官保持联系,如果在大本营之上由于任何原因有必要改变攀登线路必须通知对方;
(e) 给队长以及团队中的任何相关成员给出必要的建议,以一个更安全容易的方式登山;
(f) 当登山探险团队中任何一员包括高山联络官、高山协作、大本营工作人员或当地背夫出现任何问题时给于及时帮助与救援;
(g) 必须强制性将大本营及高营地产生的垃圾回收;
(h) 遵照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或高山联络官和队长指示行动;
10、登山探险队应当给队长、高山向导、高山协作、大本营工作人员或当地背夫提供必要装备。
11、遗嘱提交
高山联络官、队长、高山向导、高山协作、大本营工作人员应当在登山探险团队出发之前向登山公司、登山协会、文化旅游与民航部各提交一封规定格式的遗嘱。
12、 合同
登山探险团队或机构安排登山探险之前应当与队长、高山向导、高山协作、大本营工作人员签订合同。
13、意外保险和赔偿
(1) 登山探险公司应当保证,从政府认证的保险公司为高山联络官、队长、高山向导、高山协作以及大本营工作人员购买从出发之日起到活动完成之日止的不少于下列金额的人寿和医疗保险:
(a) 高山联络官:80万卢比/40万卢比
(b) 队长和高山向导:150万卢比/40万卢比
(c) 高山协作:150万卢比/40万卢比
(d) 大本营工作人员:80万卢比/40万卢比
(2) 登山探险公司应当为当地背夫购买不少于80万卢比的保险
(3) 如果发生意外,有关保险公司将向其继承者按照上述金额进行赔偿
(4) 如果继承者为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应当交由文化、旅游与民航部妥善保管,直到他/她成年为止
(5) 登山探险公司当为队长、高山向导、高山协作、大本营工作人员从政府认证的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
14、登山探险公司应当从政府认证的保险公司购买紧急救援保险
15、提供攀登机会
如果队长、高山向导、高山协作陪同登山探险团队到达最后一个营地,登山探险公司应当给予上述人员登顶该山峰的机会
16、负荷规定
(1) 任何登山探险团队不得允许背夫负重超过30公斤;
(2) 任何登山探险团队不得允许背夫在下列海拔高度负重超过下列规定:
(a)(5000米 - 6000米)- 20公斤
(b)(6001米 - 7000米)- 17公斤
(c)(7001米 - 8000米)- 14公斤
(d)(8000米以上)- 12公斤
(3) 特殊情况之下,在征得高山联络官、领队和背夫本人同意之后,允许额外背负超过5公斤的重量;
17、领队责任与义务:领队责任与义务如下
(a) 为高山联络官、队长、高山向导、高山协作、大本营工作人员以及背夫提供良好的餐饮与住宿条件;
(b) 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有关人员的薪酬;
(c) 按照规定处理沿途、大本营以及高海拔营地的垃圾;
(d) 遵照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或高山联络官指示行动;
18、登山探险团队新闻报道
任何与登山探险团队有关的消息必须首先告知高山联络官,由他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19、限制出售商品
未经政府批准登山探险团队不得出售或转让物品的所有权,这些物品根据本条例或其他现行法律获得豁免关税的权利。
20、关于押金
(a) 根据有关条列规定,登山探险团队在出发之前应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缴纳垃圾押金;
(b) 根据有关条列规定,垃圾押金在登山探险团队结束任务并提交相关凭证后退还;
21、垃圾分类与管理
(1) 由登山探险团队所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a) 可销毁的;
(b) 可循环利用的;
(c) 进口的;
(2) 有关垃圾的定义请查阅附录;
(3) 按照有关条列规定,登山探险团队应当在特定的区域内销毁或回填所产生的垃圾,并且不会对这一区域附近的机构或团体产生不良影响。行动时需要有高山联络官以及当地团体代表在场,如果没有高山联络官和当地代表,则应当有登山探险团队的队长在场;
(4) 登山探险团队应将当地无法处理的垃圾带回加德满都,转交由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处理;
(5) 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外国登山探险团队应将有关垃圾带回自己国家处理;
22、返回大本营的时间规定
(1) 登山探险团队应当在下列时间框架内返回大本营,起始日期以离开加德满都当天计算:
(a)(8000米以上山峰)-- 75天;
(b)(7000米—8000米)-- 60天;
(c)(7000米以下山峰)-- 45天;
(2) 除昆布山区、安纳普尔纳山区和马那斯鲁山区以外,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登山探险团队增加不超过15天的请求;
23、相关指令
根据现行法律,高山联络官可以给登山探险团队成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下达文化、旅游与民航部的指令,有关人员需遵守该指令。
24、登山报告提交
高山联络官应当在登山探险团队结束15日之内,按照规定格式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提交有关团队的登山情况报告。
25、有关登山探险团队的报告、图书、照片等资料的提交
(a) 登山探险团队从加德满都出发之前,领队本人需要及时按照规定格式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提交相关团队资料;
(b) 在登山探险团队结束5个月之内,领队需用尼泊尔文或英文向文化、旅游与民航部提交详细登山报告,并附有攀登线路地图;
(c) 登山探险团队提交的照片至少包括:一张从攀登线路角度拍摄的顶峰的照片;一张大本营或其他营地的照片;一张队员在顶峰的照片;
(d) 如果登山探险团队在攀登结束后出版图书或画册,应当赠送2本与文化、旅游与民航部;
(e) 如果登山探险团队在攀登结束之后制作相关纪录片,应当赠送1个拷贝与文化、旅游与民航部;
26、注册费免除
根据有关条列规定,政府有权在山峰低压力周期内免除全部或部分登山探险团队的登山注册费:
(a) 山峰处在低压力周期;
(b) 从经济或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山峰坐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c) 山峰技术难度较低,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
备注:
(1) 低压力周期是指6月至8月和12月中旬至次年2月;
(2) 根据有关条列规定,政府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尼泊尔登山探险团队或尼泊尔人和外国人联合组成的登山探险团队的登山注册费;
27、文化、旅游与民航部应当为登山探险团队中登顶的成员颁发登顶证,如果必要,可使用英文印制。
拍摄于2018年马纳斯鲁峰顶816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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