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原告公司是一家在工业机器人制造领域颇具影响力的企业,集智慧工厂、无人驾驶及智能物流业务于一体,拥有180余项自主知识产权专利。2022年8月,被告小李入职该公司,担任机械设计工程师。入职时,小李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其中明确规定员工对在公司获取的各类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技术文档等负有保密义务,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窃取。同时约定,若员工违反协议,需向公司支付不少于100万元的违约金;若造成损失,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2
2024年7月某日凌晨,公司发现小李的办公电脑未关机,且正被远程控制下载其无权限浏览的技术文件,遂立即报警。经调查,小李在即将离职之际,为留存公司技术资料,陆续下载了100余份技术资料。后小李已从公司离职。原告公司认为,小李擅自下载、复制公司核心技术资料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技术秘密,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删除相关文档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小李认为,他确实复制了公司的资料,但是没外传,且已经进行了删除,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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