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
十问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保税区等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管理参照本公告实施。
小编整理了企业关注的10个问题,一起去看看吧。
Q1:综保区企业开展保税业务、进口自用设备必须要开设电子账册进行管理吗?
海关通过电子账册(以下简称账册)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监管年限内的自用设备等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进行管理,凭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
根据综合保税区不同业务类型,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设备账册等。
Q2:如何选择合适自己的账册?
A: 企业应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设立账册,应当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状态,选择相匹配的账册类型和用途,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用途账册的适用范围。对同时开展多种类型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账册。如: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加工、维修、研发、委托加工等业务,应当设立加工账册;开展保税存储、物流分拨、跨境电商等业务,应当设立物流账册;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在设立账册时选择相应的账册用途。
企业开展同一类型业务的,原则上采用一本账册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的,可以设立多本同一类型和用途账册。
Q3:申请设立综保区电子账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 企业申请设立账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已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取得所在地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2.在区内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账册设立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申请变更。
Q4:账册可以申请注销吗?
A: 可以。企业申请注销账册的,应当提前办结该本账册所有保税业务,账册保税货物无库存,其中实施核销管理的账册(加工账册和物流账册),海关在企业办理账册核销手续后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