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新疆检验检疫 王静(微信-西部国门蓝盾)
欧亚经济联盟将形成一个生产总值超过4.5万亿美元,并且拥有1.7亿人口的一体化经济共同体,该联盟现有5个成员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三国均与我国接壤,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新疆的食品60%以上出口到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吉尔吉斯斯坦,或经过哈、吉两国再进入俄罗斯和其他中西亚国家,主要产品有番茄酱、杏酱、水果、蔬菜、浓缩苹果汁、方便面、肉类等。
为了保证成员国间商品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自由流动,欧亚经济联盟成立后就整合了各成员国的法规标准。欧亚经济联盟建立前,这些国家从中国进口产品一般都认可中国的检验检疫标准;欧亚经济联盟建立后,其食品法规标准主要基于俄罗斯法规标准,并引入了欧盟标准和ISO标准。
欧亚经济联盟的食品法规标准对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使我国出口食品的难度加大,同时也增加官方监管的难度和企业成本;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的法规标准的实施对我国出口食品也有有利的一面:我国食品只要输入欧亚经济联盟任何一个成员国即可顺利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流通与销售,市场准入成本大大降低,市场容量也可扩大10倍以上。
截止目前,欧亚经济联盟已陆续发布经整合统一的法规标准及草案共计34部,其中涉及食品的法规标准有12部(10部已生效,另有2部为草案)。
亚欧经济联盟食品相关法规标准汇总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法规编号 |
生效时间 |
1 |
《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 |
TPTC 021/2011 |
2013.07.01 |
2 |
《蔬菜果汁产品的技术规范》 |
TPTC 023/2011 |
2013.07.01 |
3 |
《油脂产品的技术规范》 |
TPTC 024/2011 |
2013.07.01 |
4 |
《粮食安全技术法规》 |
TPTC 015/2011 |
2013.07.01 |
5 |
《食品及其食品标签的技术规范》 |
TRTC 022/2011 |
2013.07.01 |
6 |
《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的安全要求》 |
TRTC 029/2012 |
2013.07.01 |
7 |
《肉及肉制品技术规范》 |
TRTC 034/2013 |
2014.05.01 |
8 |
《乳及乳制品技术规范》 |
TRTC 033/2013 |
2014.05.01 |
9 |
《关于一些专门食品,如食疗食品以及饮食预防营养品的安全性》 |
TPTC 027/2012 |
2013.07.01 |
10 |
《包装安全技术法规》 |
TPTC 005/2011 |
2013.07.01 |
11 |
《酒的技术规范》(草案) |
TR TC 201-00 |
|
12 |
《关于鱼类及鱼制品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 |
TR TC 201-00 |
根据上述法规标准,输入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食品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一、准入程序
首次向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出口的下列食品,需要通过国家注册准入程序后方可出口:
1)特定食品(儿童食品,其中包括儿童饮用水、具有治疗和预防性功效的食品、天然矿物质水、具有治疗功效的矿泉水等);
2)新品种食品;
3)运动员、孕妇和哺乳妇女专用的食品;
4)生物活性食用添加剂、有机食品、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调味剂;
5)作为香味物质和原材料的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和细菌发酵剂、加工助剂(包括酶);
6)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等。
准入工作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指定的食品注册机构实施。
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向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包括:畜禽肉类,原料奶、鲜奶油、脱脂原料奶,禽蛋,水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需要通过注册并取得注册编号后方可出口。
三、入境所需的各类证书证明
(一)符合性证明
符合性证明是食品进入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市场和办理海关清关的必要文件。目前除了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特种食品、醋以外的所有食品均须申办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证明的申办程序:进口商将拟进口的食品样品送欧亚经济联盟认可实验室检测合格;进口商向欧亚经济联盟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申请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过程符合证明;符合性证明必须经过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才有效。
符合性声明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标准计量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正面使用俄语,背面使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语言,内容完全一致,其有效期可分为单批次、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
(二)国家注册证书
动物性食品和特种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进入欧亚经济联盟需要取得国家注册证书,此证书在欧亚经济联盟的各成员国内均有效,国家注册证书没有有效期限。
(三)动物源性食品
欧亚联盟委员会No.317决定及其修订案规定了应实施兽医检疫(监督)产品统一清单,列入清单的动物源性食品在进入欧亚经济联盟前,应办理入境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统一清单中的动物源性食品主要包括:
1)所有类型的肉类和肉类产品(包括家禽);
2)乳和乳制品;
3)蛋加工食品;
4)动物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宠物食品);
5)鱼和海产品及其制品;
6)蜂蜜。
以上食品入境前应进行兽医卫生检验,入境时应提供出口国的兽医卫生检疫证书,其兽医检疫证书应以俄文和出口国文字书就。
(四)植物源性食品
欧亚联盟委员会No.318决议规定了欧亚经济联盟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源性食品清单。该决议将植物产品分为两类,一类为高风险产品:如谷物及谷物制品、新鲜水果、蔬菜、坚果等;另一类是低风险产品。高风险产品在输入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时应附有植物检疫合格证。
四、标签要求
按照欧亚经济联盟《食品及其食品标签的技术法规》(TR TC 022/2011)的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的信息有:
1)食品名称;2)食品配料;3)食品净含量;4)食品的生产日期;5)食品的保质期;6)食品的贮存条件;7)食品营养指标;8)食品中是否有使用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情况;9)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市场统一的产品流通标志;10)食品生产厂家的名称与地址等。
无销售包装的食品也需按照以上要求在运输包装或产品随附文件上标明上述信息。
进入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内的食品标签应同时用俄语和成员国的官方语言进行标示。出口国的食品上如有输出国文字的标签,其内容必须与使用俄语和成员国官方语言标示的内容相符。食品标签应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允许在原标签上加贴俄文或成员国的文字。
五、统一流通标志
按照《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TR TC 021/2011)第六章“食品的标志”的规定,食品(无论是包装或无包装的)经过检验证明合格的,还应加施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市场的统一流通标志,即“EAC”标志,方可在欧亚经济联盟各成员国销售。向欧亚经济联盟出口的食品也需要加施“EAC”标志。
“EAC”标志的尺寸不得小于5毫米,其中“E”代表欧洲,“A”代表亚洲,“C”代表合格。按照欧亚经济联盟的相关规定,“EAC”标志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按照相关要求加贴在每个获证合格产品包装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上,预包装食品应在每一个销售包装单元上加贴。散装食品的“EAC”标志无法直接加贴在产品上时,应把标志加贴在运输包装上或产品附属部分的说明书、文件或绑扎带上。“EAC”标志的颜色应与食品标签底色有一定的差别,以保证标志的图案清晰可辩、不易脱落且具有耐久性。“EAC”标志图案可通过雕刻、蚀刻、浇铸、印刷或其他能够确保满足标志图案要求的方法进行制作。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继汇率后出口企业的遭遇的主要障碍,2014年我国有36.1%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贸易措施影响,造成直接损失755.2亿美元,新增企业出口成本222.2亿美元。检验检疫提醒您:想顺利进入欧亚经济联盟市场,占有更多市场份额,获得经济利益,应当认真研究进口国的法律法规标准,按照输入国要求组织生产和检验并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