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仪电法务合规代言人“小法”!
今年是“九五”普法开局年,上海仪电推出31个法治国企建设典型案例系列宣贯,以案释法、以规明矩,法治护航谱新篇。本期为大家带来【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
非诉类
案例要旨
本案旨在探讨“先票后款”条款能否作为付款方拒付或延迟支付款项的合法抗辩事由,分析“先票后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并提出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
案情简介
202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IDC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账期为6个月或甲公司收到最终用户的费用后10日。合同另有约定:若因乙公司迟延开票导致甲公司付款延误的,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直至2024年6月才开具相应发票。于是甲公司根据合同中6个月的账期约定,截至2024年11月仍未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2024年11月,乙公司以追讨上述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即甲公司)依据合同中的“先票后款”条款,迟延支付2023年10月至12月服务费的行为,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因乙公司延迟至2024年6月开票,依据合同中6个月的账期约定,截至对方起诉之日,付款时间尚未届满,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关于“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产生相对稳定的裁判观点。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4859号判例中,最高法认为:尽管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先行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乙方延迟提供发票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但开具发票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影响主付款义务的履行。
小法提示:发票开具义务是从给付义务,其地位不能与主付款义务相提并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主要取决于收款方是否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无其他阻碍付款的正当事由。
而在本案中,乙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全部服务内容且未作出任何阻碍付款的行为,故甲公司不宜以“先票后款”为由拒绝付款。
启示建议
(一)双方应尽量避免在合同中设置超长账期;将价款分解为“无争议部分/已验收部分/已结算部分”按固定周期或比例支付;
(二)作为付款方应当在合同服务内容完成后积极配合与收款方对账,避免开票时间明显迟于合同完成时间;
(三)作为收款方,可以在条款中设置“最迟付款日”,避免条件长期不成就导致无法回款。
相关规定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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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营质量中心法务 朱旻扬
本期审核: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法务 刘未
下期预告:
【九五普法开局年・法治护航谱新篇】(二):多维度尽调识别重大风险项目,敬请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