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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来源:国家发改委
日期:2024-5-8
5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8号令,宣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于2024年4月8日经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并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管办法》规定,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为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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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日期:2024-4-30
近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该规则,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中,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利用省间输电通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多年、年度、月度、月内等省间电力批发交易。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目的是:通过省间中长期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和电力供应保障。在本省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情况下,开展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减少弃电;在本省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高峰电力互济交易,实现跨省电力余缺互济。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等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其中,储能企业既可以作为购电主体,也可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当储能企业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电力用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其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发电企业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储能的准入条件,交易规则指出,储能规模需10MW/2h以上,可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等: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技术要求。
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储能设施,充电功率应在10MW及以上、单次持续充电时间应在2小时及以上、具备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的能力。
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合同转让等。其中,电能量交易的标的物为分时段电能量,包括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高峰电力互济等交易。
储能参与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高峰电力互济交易的角色及方式为: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储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等作为买方参与交易,可再生能源作为卖方参与交易。
高峰电力互济交易,电力富余省储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等作为卖方参与交易,电力供应不足省的电网企业作为买方参与交易。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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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引导源网荷储规划分析研究
来源:南方能源监管局
日期:2024-4-24
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广东市场运营机构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引导源网荷储规划专题研究。
该专题研究针对典型负荷特性下各地区现货市场价格总体分布、电源布局和关键电网工程建设对现货市场价格影响、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对现货市场价格影响等多种场景进行深入分析,得出有关结论性意见,并围绕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源网荷储规划发展提出相应建议。
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组织有关电力企业、研究机构进行座谈交流,进一步完善丰富研究成果,持续推动完善电力现货市场机制,为构建适应国情省情、具备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贡献力量。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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