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司向土耳其出口玩具,首批交货正常,第二批因被指不符合当地安全标准遭海关退回。现客户要求全额退款并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合同中未约定该特定标准,且首批交货后客户未曾提出异议。请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若对方在土耳其起诉,我方可能承担何种责任?其判决在中国能否执行?
专家解答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首要任务是核查订单(PO)、销售合同(SC)、形式发票(PI)及往来邮件中,是否对涉案货物约定了明确的质量标准(如 CE 认证等)。
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
若双方已明确约定相关标准,则满足该认证及质量要求属于我方必须履行的出口合规义务。
二、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形
若无明确约定,需进一步核查双方是否以明示方式排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若未排除适用,本案争议将优先适用 CISG 第 35 条。鉴于首批货物已顺利清关且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司法实务通常认定货物符合双方交易形成的“默示质量标准”。因此,第二批货物无法通关的责任难以归责于我方。
三、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土耳其进口商若在当地起诉,其生效判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核心取决于双方是否约定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或有效的仲裁协议。
1. 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应优先通过仲裁解决。若裁决我方败诉,因中国与土耳其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对方可依据该公约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 无有效仲裁条款:虽中土签署有司法协助协定,但我国法院对外国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持审慎态度,实践中甚少裁定执行他国法院判决。基于国际贸易惯例,若协商不成,进口商为保障执行效果,更有可能选择直接在我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赔偿范围的认定
对于非定制化、具备可转销属性的通用货物,通常在退回货款后,双方可协商分担清关费、往返运费等直接损失。若进入诉讼程序,依据 CISG 第 74 条,我方的赔偿责任应以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含可得利润)为限,且总额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我方能够预见的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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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贸法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