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恭道环保
2025-11-28
2
导读:一篇了解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 2002)于 2002 年 12 月 24 日发布,2003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核心国家标准,2025 年 7 月该标准的修改单已审议通过,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物排放管控方式,以下是其核心内容介绍:

一、标准概述

1. 制定背景与目的

该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保相关法律,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严格管控污水、废气、污泥中的污染物排放,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进程,进而保障生态环境稳定与公众健康,为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污染控制提供统一、明确的技术依据。该标准于 2002 年 12 月 24 日发布,2003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2006 年、2025 年先后通过修改单对部分内容优化完善,持续适配环保治理需求。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管控范畴覆盖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及污泥处置(控制)的全流程管理。此外,居民小区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企业内部自主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其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需严格遵循本标准执行。同时明确,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需先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对应限值要求,方可接入污水收集系统。

3. 核心术语定义

  • 城镇污水
    :包含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排水,以及经许可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专门对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汇集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专业设施。
  • 一级强化处理
    :在常规重力沉降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机械过滤等工艺,以此提升污水净化效果的处理方式。

二、水污染物排放核心标准

水污染物管控是该标准的核心内容,通过分类管控、分级限值的方式,实现对不同场景下污水排放的精准约束。

  1. 控制项目分类该标准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划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其中基本控制项目共 19 项,涵盖 12 项常规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和 7 项一类污染物(如总汞、总镉等),是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执行的管控项目;选择控制项目共 43 项,多为毒性较大或对环境有长期影响的污染物,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当地接纳工业污染物类别和水环境需求,自主选择管控项目。

  2. 标准分级与适用场景常规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项目分为三级标准,一级标准进一步细分为 A、B 两类,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设分级,执行统一严格限值。具体适用场景如下:

    标准级别
    适用场景
    一级 A 标准
    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础要求,也适用于排入稀释能力弱的河湖作为景观用水等场景
    一级 B 标准
    适用于排入地表水 Ⅲ 类功能水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除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等场景
    二级标准
    针对排入地表水 Ⅳ、Ⅴ 类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的出水
    三级标准
    非重点流域、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且需预留二级处理设施建设空间
  3. 关键污染物限值常规污染物核心限值(日均值)及一类污染物部分严格限值如下,为污水处理工艺优化提供明确目标:

    控制项目
    一级 A 标准
    一级 B 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化学需氧量(COD)
    50mg/L
    60mg/L
    100mg/L
    120mg/L
    生化需氧量(BOD)
    10mg/L
    20mg/L
    30mg/L
    60mg/L
    悬浮物(SS)
    10mg/L
    20mg/L
    30mg/L
    50mg/L
    氨氮(水温>12℃)
    5mg/L
    8mg/L
    25mg/L
    总磷(2006 年 1 月 1 日后建厂)
    0.5mg/L
    1mg/L
    3mg/L
    5mg/L

    一类污染物中,总汞限值 0.001mg/L、烷基汞不得检出、总镉 0.01mg/L,这类污染物需在处理流程中重点管控,确保排放达标。

  4. 取样与监测要求水质取样需固定在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该排放口必须配备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且 pH、COD 等核心指标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取样频率至少每 2 小时 1 次,采集 24 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监测分析方法需采用标准指定方法或官方认定的等效方法。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标准

1. 标准分级

依据污水处理厂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位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类区的污水处理厂,执行最严格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三类区的,分别执行二级、三级标准。其中 2003 年 7 月 1 日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需自投产起即执行对应标准,既有厂也需按期完成改造达标。

2. 核心污染物限值与治理方向

重点管控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等污染物,部分核心污染物限值如下:氨的一级标准为 1.0mg/m³,二级标准 1.5mg/m³,三级标准 4.0mg/m³;硫化氢一级标准 0.06mg/m³,二级 0.10mg/m³,三级 0.32mg/m³。污水处理厂可通过加盖收集废气、生物除臭、化学吸收等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

3. 监测规范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监测点需设置在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甲烷监测点则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采样频率为每两小时 1 次,共采集 4 次,以最大测定值作为最终监测结果,采样与监测方法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配套标准要求。

四、污泥处置控制标准

1. 核心控制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必须先经过稳定化处理,且处理后需满足对应的污染物限值,尤其对汞、镉、铅等重金属含量管控严格,例如汞限值为 3mg/kg,镉限值为 20mg/kg。稳定化处理的目的是降低污泥的环境危害性,避免污泥后续处置过程中造成土壤、水体二次污染。

2. 处置配套规范

污泥的最终处置需契合不同场景的专项标准:若用于农用,需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若进行填埋、焚烧等处置,需遵循对应的固体废物处理相关标准。同时,新建污水处理厂需同步规划污泥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绿化带和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具体数值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五、2006 年及 2025 年修改单核心调整

  1. 2006 年修改单
    :重点调整了一级标准 A、B 类的适用场景,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需执行一级 A 标准,进一步强化了敏感水域的保护力度。
  2. 2025 年修改单
    :新增污染物 “瞬时值” 管控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4 项污染物保留原有日均值标准,同时增设 1.2 - 2 倍于日均值的瞬时值限值;pH 值、色度等 3 项对水环境影响具有实时性的污染物,直接将原日均值要求调整为瞬时值管控,解决了此前仅靠日均值难以监管瞬时超标排放的漏洞。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恭道环保
内容 45
粉丝 0
恭道环保
总阅读29
粉丝0
内容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