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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恭道环保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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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 年第 27 号公告,2026 年 3 月 1 日实施),本修改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作如下修改:

一、扩大适用范围

在 “1 范围” 中增加: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污泥处置(控制)管理

二、补充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增加:

  •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 HJ 108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三、细化标准分级

在 “4.1.2 标准分级” 中增加 4.1.2.5: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外,规模在 500m³/d 以下(不含 500m³/d)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者明确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无地方标准的,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四、调整水污染物标准值执行要求

将 “4.1.3 标准值” 中的 “4.1.3.1” 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表 2 和表 4 的规定

五、优化表 1 污染物项目与限值

删除表 1 中的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 3 个污染物项目;在表 1 表注中增加③: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总磷日均值统一按 0.5mg/L 控制

六、增设表 4 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在表 3 后增加表 4(单位:mg/L,pH 和注明单位的除外),原有表格序号顺延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A 标准)
一级标准(B 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75
90
130
14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₅)
15
30
45
70①
3
悬浮物(SS)
20
40
60
75
4
动植物油
2
6
10
30
5
石油类
2
6
10
18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
2
4
6
7
总氮(以 N 计)
20
25
8
氨氮(以 N 计)②
10(15)
15(20)
30(35)
9
总磷(以 P 计)
1
1.5
5
6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6-9
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³(回用)
10⁴(非回用)
10⁴

注:①进水 COD>350mg/L 时去除率>60%;BOD₅>160mg/L 时去除率>50%。②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限值,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限值

七、更新取样与监测要求

将 “4.1.4 取样与监测” 中的 “4.1.4.2” 修改为: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一般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分析;按 HJ 91.1 规定不能测混合样的项目,对 24h 内每次取样分析并取算术平均值。测定一次监测排放浓度,按 HJ 91.1 采集样品并分析

八、简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将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的三级标准简化为两级,删除原三类区三级标准;明确位于 GB 3095 二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二级标准。

九、强化实施与监督

在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中增加 6.3:

  1. 表 1 与表 4 均涉及的污染物,日均浓度超表 1 或一次监测浓度超表 4 均为超标。
  2. 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一次监测浓度超表 4 即为超标。
  3. 表 2、表 3 中污染物,日均浓度超标为超标;一次监测超标应增加频次、溯源调查并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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