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与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4 号
为进一步提升自贸协定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将实现与马来西亚实时传输 RCEP 及《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的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及流动证明等数据。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凭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若选择“通关无纸化”申报,无需再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电子数据及承诺事项,亦无需上传原产地证明电子版。
过渡期安排:2026 年 6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间,若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进口人仍可按原规定手动录入信息并上传证明。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若出现上述提示且进口人要求提前放行货物,须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待确认数据已传输后,再办理担保退还。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申报时仍需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5 月 29 日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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