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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发布可再生能源指令; -
2006年发布电池和废电池指令; -
2009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指令、发布汽车和货车CO2规范; -
2014年部署替代燃料基础设施的指令; -
2017年组建欧洲电池联盟; -
2018年发布新可再生能源目标和建筑物充电点规定及先进电池材料区域间伙伴关系; -
2019年建立电池欧洲技术平台和商业投资平台、发布《欧洲绿色协议》、发布运输部门新的CO2规范、修订清洁车辆指令、投资32亿欧元开展第一个电池“欧洲共同利益重大项目”(IPCEI); -
2020年发布新电池法规提案; -
2021年斥资35亿美元、12个成员国支持、42家公司受益的第二个电池“欧洲共同利益重大项目”(IPC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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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即密封的、质量小于5kg的、非设计工业用途的、非电动汽车或汽车用的任何电池; -
汽车电池(automotive batteries),即仅用于汽车启动、照明、点火的任何电池(如燃油车用电池); -
电动汽车电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即专门设计用于为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道路运输牵引力的任何电池; -
工业电池(industrial batteries),即为工业用途设计的任何电池,以及除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以外的任何其它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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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冲击与循环测试; -
外部短路保护测试; -
过充保护测试; -
过放保护测试; -
过温保护测试; -
热扩散测试; -
机械测试(跌落和冲击); -
内部短路测试; -
热滥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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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电池应有含电池基本信息的标签,包括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型号识别、制造日期、投放日期、化学组成、除铅、镉、汞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关键原材料(自2027年1月1日执行); -
容量信息: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标明容量信息,且便携式电池还应标明在特定应用中最小平均持续时间(自2027年1月1日执行); -
分开收集符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自2023年7月1日执行); -
超限物质化学符号: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应在分开收集符号下方标注超限物质的化学符号(自2023年7月1日执行); -
二维码:电池应有二维码标签以方便访问信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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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标志:电池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志,这也是电池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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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3年12月31日,45%; -
到2025年12月31日,65%; -
到2030年12月31日,70%。

材料回收水平,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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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访问的信息,如电池制造商、电池类型; -
仅供许可的经济运营者和委员会访问的信息,如电池的详细成分、安全措施; -
仅供市场监管机构和委员会访问的信息,如证明符合本法规的测试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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