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线上股权转让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需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全额实缴的,应提交全部股东签字并经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出资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注: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线下股权转让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各两份;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需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5.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全额实缴的,应提交全部股东签字并经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出资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注: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