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
化
点
01
扩充了单位代办环节的确认要求、方式和人员范围
《公告》第六条的第二点: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可以看到,相较于2019年汇算清缴的公告,今年将保险营销员、实习生等人群也纳入单位代办申报范围内,并且对纳税人的自主性选择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以书面或电子的方式提前确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
02
增加了受理申报机关的选择
《公告》第九条: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例: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0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03
完善了预填报数据类型
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针对2019年度一部分纳税人由于仅获取工资薪金所得预填写信息而遗漏了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情况,2020年度已将四项综合所得的全部预缴申报数据都直接预填进申报表,更加有效的防止漏报收入的情况。
04
强调邮寄申报补税
《公告》第十条第二点: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05
明确规范了“首违不罚”制度
《公告》第十条第二点: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06
关联以前年度汇缴情况
《公告》 解读中提到: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补税和2020年度汇算退税会进行关联。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
07
重复扣除提示提醒
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
08
关闭申报记录“删除”功能
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
09
不可随意撤销申报
个人所得税APP针对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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