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
的正确解读
案例
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即暂估入账。
注意提醒:
1、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
2、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
账务处理
问题
答:不包含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
“货物等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答: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过假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相关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答:
可以凭借有关支付凭据,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注!
可规避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产生。
答:1. 可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2. 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积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答:
适用,“预提费用”也是暂估入账的一种
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注!
这种方式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对预提成本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与税收文件当中对其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不符,就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五筐科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
90弄1号204室
咨询电话:021-630296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