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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范围上,税务行政法上虚开发票远比刑法上虚开发票要广!

注意!在范围上,税务行政法上虚开发票远比刑法上虚开发票要广! 五筐经济发展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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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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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大量虚开发票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发现税务行政法上的虚开发票比刑法上虚开发票的范围更广,也就意味着纳税人构成税务行政法上的虚开发票的机会或可能性更大。税务行政法上的虚开发票税务合规风险更应该引起纳税人关注与防控。


一、税务行政法上的虚开发票的范围

1、税务行政法认定虚开发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税务行政法上虚开发票的范围

根据以上税务行政法上认定虚开的法律规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认定行政虚开发票的关键,也是认定行政虚开发票的范围。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实际经营业务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之规定,来认定其包括的具体内容。而发票中可以记载的实际经营业务内容有:购货与销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税额等。那么,“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也就是发票记载内容与购货与销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税额等不符。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没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接受发票;(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接受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可知,“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也就是发票记载内容实际没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与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刑法上虚开发票的范围

1、刑法上虚开发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刑法上虚开发票的范围

根据上面刑法上虚开发票的法律规定,刑法上虚开发票范围主要是(1)发票上记载的内容实际上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或者(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与实际数量或者金额不同。


三、总结

对比前两部分的分析,国家出于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相对于刑法上虚开发票的范围,税务行政法上虚开发票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只要开具发票记载的内容实际上没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或者与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数量、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就是虚开发票。


四、建议

从我们企业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为了有效防控税务行政虚开发票税务风险,努力做到以下三点税务合规管理措施:

首先,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让财务人员充分认识到税务行政虚开发票范围比刑法上虚开发票范围广;

其次,构建与完善财务岗位职责,确保开具的发票记载内容要保持与实际经营业务中的主体、标的、数量、金额等各项保持一致;

最后,构建与完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比对发票记载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的各项信息,及时调整不一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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