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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现金折扣能开红字发票吗?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现金折扣税会处理指南》

收藏!现金折扣能开红字发票吗?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现金折扣税会处理指南》 五筐经济发展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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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中的概念相同,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通俗讲,就是销售方为了鼓励购买方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优惠。例如,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2/10, n/30”表示如果购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折扣;否则,最迟应在30天内全额付款。






01

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处理

债权人鼓励债务人尽早付款,不应由国家承担增值税的损失。故,发生现金折扣时,应按折扣前的价款来计算增值税。


(一)现金折扣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1.如果允许开具红字发票,即销售方企业红冲销项税额,国家会损失增值税。

也就是说,债权人鼓励债务人尽早付款,国家需要付出少收增值税的代价,这个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2.红字发票开具是有规定的,现金折扣的情形不在范围之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本条第1点的分析,现金折扣也不会属于其他文件规定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二)购货方取得现金折扣不应缴纳增值税

有人认为取得现金折扣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该观点是错误的。该种观点认为,现金折扣实质上是融资费用,购买方提前付款是将资金使用权让渡给销售方,销售方因此承担了资金占用费,购买方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其实这是对“贷款服务”的误解,理由如下:

1.不符合税目注释

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其核心是存在资金借贷或占用行为。

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中,应是购买方先占用了销售方的资金,后发生资金归还的行为,并不是销售方占用资金的行为。对现金折扣的实质理解是销售方出于尽早回笼资金目的给予购买方的债务扣除,虽然销售方获得了现金流,但这不属于资金占用行为,是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贷款服务与现金折扣,两者的计算完全不同

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让渡资金使用权收取的利息。计算时利息由“本金”“利率”“资金占用时长”三个因素相乘决定。

以“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2/10,n/30”表示如果购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折扣;否则,最迟应在30天内全额付款”的该现金折扣为例,折扣额,由“是否10内付款”这一个因素决定。10天内付款,2%的折扣,否则全额付款。既无“利率”,也跟“资金占用时长”不成正比。从这个角度看,现金折扣也不可能是贷款服务。


(三)现金折扣是否与“平销返利”一样冲减进项税额?

购买方收到平销返利,实质上是当初进货成本的降低。既然进货成本降低了,那么当初基于该成本计算并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多抵了,因此要计算转出进项税。平销返利时,销售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凭计算后的金额作进项转出。

享受现金折扣,是因为提前支付货款而少付的钱,这笔优惠与货物本身的交易价格无关。折扣发生在付款环节,购买方获得的折扣额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即冲减财务费用)或“ 合同负债”的贷方,不影响当初认证的进项税额。发生现金折扣时,销售方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也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02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第六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折扣的业务,企业的收入金额,须采用总价法入账,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公司规定10天内回款客户可以享受2%的现金折扣。2024年06月10日公司收回回款,符合10天内回款条件。原应收金额为226000元,现金折扣4520元,折扣后的余额221480元以银行存款收回。  

借:应收账款  22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0

借:银行存款 22148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4520

贷:应收账款  226000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的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现金折扣应按可变对价的相关进行会计处理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现金折扣部分不确认收入了,即现金折扣的收入确认由总额法改了净额法。

3.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现金折扣(合理估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实际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额)

贷:应收账款

(3)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有差异:

借:合同负债-现金折扣(结平)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或借贷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如现金折扣跨年度的,年末重新评估合理金额,调整分录亦是如此。



03

现金折扣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销售方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金折扣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即现金折扣不冲减销售收入,“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因此不存在税会差异。但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存在税会时间性差异。新收入准则将现金折扣按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收入,现金折扣不计入收入,而作为一项负债进行处理,不作为财务费用列示。

【例】2021年度,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9900元(销售商品收入10000元,预估现金折扣抵减销售收入,计预计负债100元),税法规定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10000元,税会差异100元,甲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100元。同时,甲公司2021年度并未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无需对财务费用做纳税调减。

2022年度,甲公司实际发生现金折扣100元,与上年末现金折扣最佳估计数一致,故会计上未对收入进行调整。税法上已在2021年度全额确认销售收入,亦无需调整。同时,甲公司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100元,在2022年度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故甲公司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在扣除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减少100元。


(二)销售方现金折扣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现金折扣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购买方不需要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实务操作中,销售方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现金折扣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现金折扣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三)购买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新收入准则后,向客户提供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存在变动,但是企业购买商品收到的供应商给予的现金折扣,仍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应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进而增加了利润总额,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据此规定,购买方确认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应按照发票金额全额入账,不扣除可能未来享受的现金折扣。

【例】购买商品,发票注明不含税价100万元,税额13万元。享受2%现金折扣后,实际支付110.74万元。存货的入账成本为100万元,进项抵扣13万元。享受的2.26万元折扣冲减财务费用,相当于增加了利润2.26万元万元,这2.26万元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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