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连锁酒店,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面临困境。请问,2021年底到期的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还会延续吗?
2022年延续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因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现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減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因此,该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減政策条件,则在2022年可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现代服务业企业,最近了解到2022年延续实施加计抵减政策。请问,2022年延续政策的内容和申请方式有变化吗?
延续实施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内容和申请方式上均与此前年度相同。2022年底前,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抵減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如果该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仍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
3、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帆政企业,2021年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械政策,井且到2021年底仍有未抵减额200万元,最近了解到2022年加计抵减政箢延续实施。请问,我公司此前未抵減完的200万元,还可以结转今年继续抵减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21年未抵减完的加计抵減额余额200万元可按规定在2022年继续抵减。
4、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电信企业,最近关注到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延续实施加计抵减政策的消息。请问,我公司今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前几个月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计提吗?什么时间补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若该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5、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2021年享受了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最近了解到2022年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请问,如何确定我公司今年符合享受条件?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若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22年可继续按规定适用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第三章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缓缴税费政策
1、案例:
某纳税人在2021年为中型企业,已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30号)稅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划型规则,该纳税人2022 年被划分为大型企业,该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 年第2 号)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政策?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该纳税人可以享受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政策。税务部门已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调整了所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将原缴款期限在已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事项的公告》 (2022 年第2号)规定专项缓税的延缓期限为6个月。一是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在 2022年《公告》施行前已按规定享受困难缓税的,困难缓税到期后,能否叠加享受专项缓税?缓税期限如何计算?是重新按专项缓税计算再享受6个月,还是与困难缓税一并计算总缓税时间为6个月?二是一季度税款缓缴6个月,其截止时间是计算至 10月15日。10月恰逢国庆7天假期,征期与其他正常月份相比延长7 天,延至10月22日,请问:一季度办理的专项缓缴的计算日期能否延长至 10 月征期,以方便纳税人及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按规定办理困难缓税的,如同时符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条件,经企业更正申报确认享受缓缴政策后,信息系统将税款缴款期限延后6个月,会同步覆盖掉对应税款的困难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结果。即同时符合困难缓税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的税款,以更长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期限6个月为准。一季度税款缓缴6个月,其繳款期限与各月征期保持一致,可同步延缓至10月25日。
3、建议针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款后,电子税务局能发起自动扣款,或者在缴纳前增加弹窗功能设置提醒。
对个体双定户,缓缴的税费在延缓缴款期限到期后自动划扣。各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对纳税人进行政策提醒和临近缴纳期限时的扣款提醒。
4、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如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求放弃缓税,缴纳稅款享受退税政策,这样优惠力度大于缓税,总局能否将这类纳税人从享受名单里删除,不做标识?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享受缓税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选择“确认缓缴”或者“确认不缓缴”
5、案例:
某公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也符合制造业中型企业缓税条件。该公司已经缴纳了2022年1月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想要办理缓税退税,但更正申报时,系统提示 “该纳税人该属期纳税申报表已被出口退税系统审核通过且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不能进行错误更正!”请问该公司如何办理缓税退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稅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综上,出口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确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条件的,继续办理留抵退税申报。如果在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仅会影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也会影响已办理的留抵退税。因此,该公司办理缓税退税,不应涉及调整以往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
更多退税减税政策,见下期推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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