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将积压的库存商品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处理。
应特别注意开票的方式上,避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风险。
参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