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这个周末很多财税界朋友们过的不轻松吧?
李克强总理在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的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这个爆炸信息会让财务朋友们紧张一段日子了,也让一些财务人员萌生了辞职、转行的想法,这不奇怪,全面营改增和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对于所有的财务人员来讲是个高难度的大挑战。

营改增细则尚待颁布,特别是一些行业关键政策:如土地成本是否能抵扣、全行业的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金融行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酒店等生活性服务业采用何种计税方法等等,需要等细则出台。但是在细则出台到政策实施之间,留给企业的准备时间非常有限。
一是考虑营改增前后征管机构的变化,会造成实务缴税和开票的过渡。
二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原理不同。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在税率/征收率、营业收入计算、计税方法、专用发票管理、申报资料、征收机关等环节都出现了较大变化,前期营改增就出现全球500强企业不知道专票需要认证才能抵扣,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三是不要猜政策去应对。政策存在变数,再说现在没有等不及之说吧!
一、是由上而下全单位都要知道营改增。提高风险意识,营改增会让领导和其他部门人进去的,多找一些增值税判刑案例,由于大方向的调整也会让一些企业“完蛋”的;再从管理应对的角度,营改增绝对不仅仅是财务/税务部门的事,税种发生变化,会涉及到企业内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如购买U盘选择117元可能比104元“便宜”,还比如电信业涉及多个税率,进而出现手机套餐中通话时间缩短,流量的量增大。
二、是营业税清算及发票过渡。营改增企业征管机构变化,税种和税率发生变化、不能抵扣和能抵扣的变化、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也会存在诸如已交税未开票、施工企业提前开票等情况,需关注是否存在双重纳税、超额纳税、无法开票、营业税科目贷方和借方余额等问题。实务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对内要明确过渡缴税开票原则(如营改增前开具营业税票营改增后不能换增值税专票);对外需要出具“开票公告”。
三、增值税原理中进项流程改造。进项抵扣流程:成本/费用是否可抵扣、供应商管理、合同流程、采购流程、取票流程、报销流程、三流合一、认证和申报流程,对每个流程要适应增值税管理,各细分行业成本结构大致相同,进项税额抵扣就是拼管理,在政策没有明确和时间紧迫前提下,需对基本原理的流程进行改造,如发票报销时限要考虑180天的限制、抵扣需要考虑三流合一管理改造。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集团企业要考虑增值税是链条税,从整个集团整体税负出发考虑进项流程的改造。
四、需要前期筹划和客户沟通。营改增扩围后,企业进项抵扣范围肯定增大,存在过度抵扣问题,建议企业认真论证采购计划的实施,是否可以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适当推迟采购,增加的抵扣额,就是企业利润,如“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企业购买不动产的采购计划是否需要考虑一下,企业5月1日的房租是否需要考虑一下。从另外一个角度,营改增的企业,要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双方抵扣等利益最大化,如沟通后客户采购计划、付款计划、开票时间点,在计算税种和税率发生变化前提下,做到客户能获取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本身税负没有增加。
五、是财务/税务人员学习增值税。不懂增值税原理,不要说应对;财务/税务部门不懂增值税,怎么指导其他部门人员应对;其他部门(如建筑行业的预算部门)也需要懂增值税原理。还有没有人有过应对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业及其他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经验,要向老增值税和前期营改增企业学习经验。
踏踏实实做好应对计划,计划事项可不要多,但要能落地和实操,要从合法合规、风险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出发,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积累宝贵经验。
需要猜政策的改造建议等政策出台后实施,与收入相关的业务流程,企业组织架构调整等等。
毕竟大风大浪见多了,我们怎么会被吓倒?相信财务小伙伴儿们会从容淡定应对的。
问题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房地产基金及其投资者对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持有疑问,包括是否会加重税务负担、是否会推高项目造价以及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实施前加速出售存量项目等。这些问题并没有简单统一的答案,而是需要对相关财务模型进行财务影响审阅及分析。我们列出了几个关键的影响因素:
现有合同的条款 –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且无法转嫁增值税,并且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以较低税率(3%或5%)的营业税作为定价标准,则供应商有可能需要自行承担11%的增值税税负。
交易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如果销售业务的购买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租赁业务的承租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向该购买方或承租方转嫁增值税将相对容易。总体而言,这意味着B2B模式下的房地产交易(如商场﹑写字楼﹑工厂﹑酒店和其他形式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相比B2C或C2C模式下的住宅交易而言,受政策变化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更低。
土地占整个项目的价值比例 – 预计政府部门将不需要就出让土地使用权缴纳销项税,然而希望开发商购买土地使用权时,也许可就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视同进项进行抵扣,就意味着当开发商出售已完成的项目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将由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视同”进项税额决定。此外,如果建筑劳务和材料占项目开发总价值越高,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越高,因为材料的进项税税率为17%,而建筑成本会带来11%进项税。
销售模式 – 出售已完工房地产项目和出售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可能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过渡政策或豁免政策所带来的影响 – 在具体实施细则中,预期将会出台过渡政策或豁免政策,以应对房地产开发商在营改增前已开工的项目中使用的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而销售此类项目时却需要按照销售价格总额的11%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我们注意到市场上一直在讨论是否允许开发商选择5%简易征收增值税,这一点有望在实施细则发布时明确。
企业运营结构 – 许多开发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运营各开发项目。如果汇总申报无法实现,意味着每一次开发新的项目时,都需要让每个特殊目的公司尽早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确保可以尽早获得进项税抵扣资格。然而,直到各公司产生销项税时才能实现相关进项税额的经济效应。因为除了部分货物和服务出口外,中国并不存在进项税留抵退税机制(这与其他很多增值税国家不同)。因此,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会产生显著并长远的影响。此外,当以特殊目的公司架构运营时,一个项目产生的进项税将不能用于抵扣另一个项目产生的销项税。
金融服务及保险业
考虑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只有阿根廷和以色列两个国家将利息收入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预计国际上会对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实施6%增值税之举措密切关注。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已经对利息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很大程度上为征收增值税奠定了基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主要银行与国际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其收入主要由一般借贷业务构成,而非依靠复杂的金融产品。换言之,中国现行的税收及法律环境使得对金融业征收6%的增值税变得更可行。
对金融机构而言, 6%增值税取代5%营业税并不会对其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进入增值税体系后,金融机构将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我们并不预期金融机构将对利率或服务收费进行重大的价格调整。
实施细则将会如何处理银行同业间拆借利息以及金融产品投资收益让人期待——预期二者都将免征增值税。同样,金融市场监管日趋放松,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实施细则如何应对这些发展变化同样值得关注。
在商业贷款方面,企业普遍希望可以对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抵扣进项税。我们预计暂不可以针对利息费用抵扣进项税,从而使得6%的增值税变成融资的实际成本。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 6%的增值税取代5%的营业税并不会对其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原因与金融机构相同——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保险机构亦将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值得注意的是,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和南非等国不同,我国保险业增值税政策并不构成一个“纯粹”的体系。因为保险业增值税政策法规可能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对现金理赔抵扣进项税。此外,人寿保险可能免征增值税。
生活性服务业
餐饮业营改增的重要考量因素是目前餐饮业部分企业适用增值税,部分企业适用营业税的情况——主营业务是外卖食品的企业适用增值税,而主营业务是提供餐饮/餐厅服务的则适用即将消失的营业税。然而,餐饮业营改增后一个新的挑战将会出现——销售食品(外卖)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税率,而堂食则只需缴纳6%的增值税。如何区分提供货物或服务(服务中也包含了货物的销售)的地点将可能成为新的争议热点。
对酒店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确保大多数酒店所提供的主要服务(住宿,会议和活动以及餐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法规需要明确即针对员工差旅时发生的住宿及餐饮费用,相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酒店业将面临的一大挑战是如何合理划分会议或活动的套餐价格(以及管理客户发票需求),会议或活动套餐价中往往还包含餐饮或住宿的部分。
就医疗行业而言,我们预测实施细则将确认公立医院以及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将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同样的免税待遇是否可以适用于私立经营者,以及增值税免税“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将是有趣的问题。例如,增值税免税待遇是否既可适用于B2B医疗服务,也可适用于B2C医疗服务。日前,毕马威中国发布了题为 “医疗行业营改增展望”专刊,详细分析了医疗行业在实行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相关内容可见《医疗行业营改增展望》。
按之前的预期,酒店和餐饮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虽然收入侧税率由5%营业税提升到6%增值税,但是由于可以就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抵扣进项税,因此整体税负可能有所降低。实现整体税负降低的主要挑战将会是如何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常以现金交易,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食材的餐饮业更是如此。
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已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中的行业)
营改增政策收官的重要意义是我国一直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间接税体系将 统一成单一的增值税体系,意味着:
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可以就新纳入营改增范围行业所提供的服务抵扣进项税
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将可以就其购进或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抵扣进项税
以传统制造、批发、零售行业举例来说明本次营改增影响范围的广泛程度。营改增前市场推广或采购的服务,如宣传或促销计划适用5%营业税;现在这些服务被纳入到增值税范围内。如果合理安排,最终消费的货物或服务价格将降低;否则,这可能导致需要根据收入总额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除非有优惠政策),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导致同一交易下双方都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对政府税收收入可能造成的影响
这些变化中一个较少被关注的因素是,通过统一增值税体系,发票链将不再断裂。当企业接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将致力于确保能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在那些特别容易受到现金交易或暗箱交易影响的行业,基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业压力,税务合规性将会大幅提高。因此,尽管这些变化在初期可能会降低税收收入,长期来看,预期整体的税收收入会增加,而逃税行为会减少。
新政策覆盖的行业范围
在实行多档税率(包括6%、11%和17%)的增值税体系中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时要倍加小心。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以下三项指导原则:
服务的性质决定适用税率。例如,一些服务提供方会是“银行”、“酒店”或“开发商”,但这种名称上的定义并不能决定其适用税率。
收费名称亦不能决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仍需取决于服务的性质。例如,单单仅凭诸如“咨询费”、“资产管理费”或“开发激励费”等费用名目是不足以确定所应适用增值税税率。
实行多档税率并存的增值税体系势必遇到适用税率难以确定的问题。比如,企业销售货物时可能会对顾客的延迟付款收取利息,但对该笔利息收入是应缴纳6%的增值税(被认定为金融服务)还是17%的增值税(被认定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仍值得商榷。在房地产业,出租方可能会向租户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对该笔管理费收入是应缴纳6%的增值税(被认定为物业管理服务)还是11%的增值税(被认定为房屋租赁的价外费用)同样值得讨论。通常会根据相关合同、发票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解决这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