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解答处理物流公司赔偿金的时候遇到的一些增值税问题。
某司和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物流运输合同,但是物流公司因保管不当,导致货品丢失。物流公司就此对该司进行赔偿,但要求就这笔赔偿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吗?
这笔赔偿金不属于应税范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虽然该司收到了物流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但实际该司未向物流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取得的赔偿金不需要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物流公司支付的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公司要以什么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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