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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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最近推行了新的契税法,跟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和之前的契税免税规定相比,有什么新的变化吧!
免征契税的情形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
1.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三
本市契税减免具体规定
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
四
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1.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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