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九、关于政策执行
25、在适用留抵退税政策时,如果纳税人自2019年4月以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如何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按照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 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如果纳税人自2019年4月以来未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用于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和分母均为0,则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视为0。
26、留抵退税政策因设置了进项构成比例,可能存在部分留抵税额在当期无法退回。这部分当期末退还的留抵税额,通过多个属期叠加申请退税后,理论上讲可能在后期陆续获得退还。举例说明,A 公司5 月留抵税额 100 万元,进项构成比例 80%,当月获得退税 80万元,剩余 20 万元不予退税。6月份,假设当期无其他新增进项,也没有销售收入和销项,A 公司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可能再获得退税16万元 (20*80%)。基层反映,对这一情况是否要从政策层面进行限制?
目前宜维特现行政策规定。主要专虑:一是在国家允许纳税人抵扣进项的前提下,纳税人对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应具有退稅权。二是逐期滚动结存的留抵税额余额,实际操作中无法区分出哪些是新形成的,哪些是前期未退的。如果完全限制一部分留抵税额不予退税,必须分开核算,这将给纳稅人带来大量的核算负担,世极大增加征管成本。三是留抵退税制度建立以来均按此规则设置进项构成比例,此次留抵退税新政延续了这一规定。
27、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业的资产总额或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则属于小微企业。如果企业资产总额超过标准,增值税销售额低于标准但加上按规定尚无需确认销售额的预收款后超过标准的,是否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木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业企业等,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等采取预收款方式开发建设的,按照现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时无需确认收入(需要预缴增值税),其取得的预收款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因此,相关预收款不纳入增值税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28、集团管理公司负责集团内运营管理,只发生成本费用,长期无营业收入,集团管理公司属于增值税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可以。集团管理公司虽然自身未取得营业收入,但集团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取得了合法抵扣凭证且属于抵扣范国的,允许其计入进项税额,出现留抵税额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29、现行留抵退税条件中关于 “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规定,是按照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问还是违法行为的认定时间进行计算?
现行留抵退税条件中关于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规定,应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问确定是否满 36个月。举例说明:某公司2018年1月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 年12 月被税务部门认定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公司在2022 年7月申请留抵退税,从违法行为发生时问看,2018 年1月距2022 年7月已超过36个月,因此,该公司2018 年发生的上述行为,不影响其在2022年7月申请留抵退税。
30、现行留抵退税条件中关于 “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规定,是按照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是违法行为的认定时间进行计算?
现行留抵退税条件中关于“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末因偷税被稅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应按照税务机关处罚时间确定是否满 36个月。
举例说明:某公司2018年因隐居销售收入,在2020年1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并进行处罚;2021 年虚列成本,在2022 年6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并进行处罚。如果该公司在2022年7月申请留抵退税,此前两次偷税行为的处罚时问(2020年1月和2022年6月)距2022年7月均未超过36个月,因此,该企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当期不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
31、案例:
某高速公路项目采取政府和项目公司合作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即PPP模式。按照协议约定,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建成后由政府给子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并以特许经营方式给子项目公司30年高速公路收费权,在特许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运营养护,#享有全部通行费收入。2021年6月底,该高速公路已建设完毕并开始通车运行,前期项目建设投入大,已形成较大留抵税额。因销售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留抵稅额的大小,该项目公司申请留抵退税时,需要明确其取得的政府资金和通行费收入应何时确认销售收入以及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模式类型较多,但无论是哪种模式及其付费方式,都应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相应适用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案例中,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PPP项目,实际上向政府提供了建筑服务,其取得的来自政府的资金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的对价,应按“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运营养护,并取得通行费收入,这与一般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本质区别,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相应缴纳增值税,即项目公司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应按照 “不动产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项目公司取得政府的资金收入、通行费收入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的问题,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统一规定执行。
32、粮食收储企业向国家提供粮食仓储服务,并根据存储吨数和有关补贴标准,从财政部门取得相应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粮食收储企业向国家提供粮食仓储服务,按照存储吨数和有关补贴标淮取得保管费用补贴,属于提供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照章缴纳增值稅。如果该企业与国家订立合同后,实际委托其他收储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属于购进仓储服务,其他企业则属于提供仓储服务,其他收储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照章缴纳增值税。
33、纳税人从事的有关项目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不征税项目),其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纳入抵扣并申请留抵退税?
可以。对于纳税人因不征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具有合法扣税凭证的,允许其纳入抵扣,出现留抵税额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34、案例:
有地区反映,部分供热企业进销存在时间性差异,企业购入煤炭取得进项时尚未发生供热业务,进而形成大量留抵税额;而实际发生供热业务取得收入(包括免税收入)时,企业仅对当月产生的少量进项税额中无法划分部分,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此,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年度清算,按照全年相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行处理?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二条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相关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未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35、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主营设备租赁服务的企业。2021年全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机器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货物零售业务销售额200万元,期间无其他销售收入。该公司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 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从该公司具体业务情况看,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最高的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的资产总额指标确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36、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高速公路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时,该公司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否属于从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稅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公路管理与养护”的业务范畴,因此,该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37、案例: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大型企业,经营范围较为广泛,包含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出口业务。请问,在按照财税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计算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销售额占比时,哪些项目的销售额能够参与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纳税人上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出口业务等所有项目的增值税销售额。
38、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18 年时因修建厂房取得进项税额300 万元,按照当时分期抵扣的规定,其中180万元在2018年抵扣,剩余 120 万元在 2019年5月一次性转入抵扣。请问该公司一次性转入的120 万元是否可作为“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公式的分子确定可退税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稅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稅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对于纳税人按规定在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抵扣的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部视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按规定参与“进项构成比例” 计算可退税额。
39、案例:
某公司在 2021 年底享受过一次留抵退税 80万元,从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今年开始,即征即退业务大增,因此想要放弃留抵退税享受即征即退。按照 2022年第14 号公告的规定,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请问缴回留抵退税款后对以前的即征即退业务还能追湖享受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上述规定的“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缴回后发生的增值税业务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针对上述情况,该公司将此前获得的 80 万元留抵退税款繳回后发生的即征即退业务,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缴回前发生的即征即退业务,不能追溯享受。
40、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在2019 年3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并在 2019年4月5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后来因公司产品结构发生调整,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请问该公司是否符合"2019年4 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项留抵稅额条件?
按照《财政部 稅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手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适用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退税条件。上述规定的“2019年4月1日起”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因此,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前,而申请或者获得即征即退税款的时问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厲于“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情形,如果纳税人同时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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