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1】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备注2】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1】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取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备注2】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该类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1.职工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13.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居民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6.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对退役士兵按照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19.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税。
2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2027年12月31日前,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取得上述8项津补贴,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8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除工资、薪金外,其取得的生活津贴也免税。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此外,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8.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
2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费、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0.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的暂免;超过800元的全额征税。
31.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
(1)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2)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
(3)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3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型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1】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2】个人在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的资金账户孳生的利息,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自2008年10月9日起,适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3.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减税优惠
1.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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