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这意味着,待生态环境部公布首批CCER开发领域后,经营主体即可申请签发新的CCER。
以下是关于文件的最新解读:

解读:登记主体是中国境内法人、组织可以申请项目和减排量登记。文中另外提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组织及自然人”,那意味着非中国公民/企业也可以参与交易?(小编不是很确定,仅猜测)

解读:监督管理步骤就是市级(设区)-省级-全国
第六七条太长了不放图了,意思就是明确了注登系统跟交易系统各司其职,分开管理。

解读:第八条,首先明确了方法学都是生环组织编写,方法学规定适用条件、核算、监测、审定核查要求,以及登记的时间期限。下图是2012年发改版的管理办法,提到了方法学的内容,可以发现新版对方法学包含的内容作出了更改——第一,没有再明确额外性了,第二新加了审定核查要求,第三新增加了登记时间期限。
基于此,并结合最近跟一些大佬前辈的交流,我有如下几个浅薄的理解:
1.估计真的会存在部分方法学“免予论证”
2.不同减排项目在申请、审定及核证过程中的差异可能会比较大,方法学里要界定审定核查要求,那就代表要“一类项目一类要求”了。
3.不同项目的减排量登记时间不同,可能代表着有的项目是“限定性”。
4.方法学要随时修订,可以理解,大家如果关注CDM,会发现很多方法学都是隔一阵子就更新一下,比如联网的可再生能源都更新了21版了。
5.条件成熟时纳入国标体系。这句其实蛮关键的,直接给方法学上了一个高度,不是单纯的项目开发标准,而是变成了国标体系,也就是从国家政治立场上做认可,或许是为了未来的国际互认提前做好准备。

解读:第九条,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我自己有几种猜测,第一,过去提这几点可能界定了项目类型,局限了大家在技术层面的想象空间,也许有一些更有创新、更大发展空间的技术没有被提及;第二,提到的这几个类别有的可能存在问题,为了避免误导,所以就干脆删掉不做界定了。
解读:第十条,开工建设时间从征求意见稿的2012年6月13日,改成了11月8日。这到底是个什么特殊的日子呢?来自我朋友圈有几种猜测跟大家分享一下:1.十八大提出的日子(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了高度)2.分布式光伏开启的日子3.试点碳市场开启的日子 4.也许跟今年11月8日要发生什么“重大事件”有关联?
同时,依然是纳入配额市场的项目不能申请。

解读:第十一条,记录台账之前只说了保存10年但没说从哪开始算10年,现在明确了,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开始记录!要保存好久好久好久,一定要做好项目数据管理啊!

解读:第十三条应该跟第九条搭配看,跟征求意见稿对比,删掉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增加了“是否属于生环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这么看,删掉上面几个领域应该意味着想要扩大方法学的范围,不要被原稿限定住了!

解读:第十七条,减排量可追溯到922的时间节点没变化,“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我觉得就是意味有些项目变成“限定款”了,可能跟“基准场景”的变化有关。同时也明确了只有生环发的方法学才能在中国用。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我理解是指“计入期”,每五年可以去做一次减排量的登记?

解读: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唯一性是为参与其他减排机制,那么对于有些新能源项目跟绿电的申请或许要看具体的方法学中的审定核证要求了。额外性,提到收益率是必要考虑的指标。保守性,无法精确时,按少的减排量计算。

解读:第四十九条,我觉得这里指的是之前还在备案阶段的861个备案项目不被认可了,要重新申请登记(肯定有很多项目面临无法重新登记的问题了),254个开出来减排量的不影响。(来源:丛谈从碳)
CCER重启指南
1. CCER开发流程及时间周期
①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② 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③ 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④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我们的服务
①根据业主提供的项目资料完成项目评估工作,利用平台自动编制生成项目设计文件(PDD文件)
②协助项目业主按照PDD文件运行项目并实施监测,根据监测数据自动生成监测报告
③为业主提供从项目评估到减排量成功签发的全过程跟进服务
④签发后可协助业主管理碳汇交易账户,参与市场交易
我们的优势
①平台生成PDD文件,开发速度更快
③节能方案多,可开发面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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