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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融资租赁的神秘面纱

揭开融资租赁的神秘面纱 上海市莆田商会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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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几年,金融租赁成为国内金融投资领域炙手可热的新宠,然而在一段时期内,它曾在中国长期徘徊低迷的融资租赁行业中

近几年,金融租赁成为国内金融投资领域炙手可热的新宠,然而在一段时期内,它曾在中国长期徘徊低迷的融资租赁行业中完全消失。在金融危机的阴霾下,金融租赁却成功复苏,成为引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崛起的主导力量。金融租赁究竟具有如何神奇的魔力?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金融租赁又有何异同?让我们走近租赁业,一同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它在出租人(租赁公司)同承租人(使用者)之间形成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租入设备并按期支付租金。租赁行业是一种古老而又现代的行业。就租赁作为一种创新地分离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资产投资和经营服务方式而言,它已有几千岁高龄。然而,它又是现代的,因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创造性地实现了租赁物购买权与付款义务相分离的新型交易形式,在20世纪50年代才产生;经营租赁虽然似乎只是对融资租赁在偿付方式上进行了些微改进,却已然成为国内外通行的、与融资租赁并行的一种经营模式。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概览国内外租赁的发展,经营租赁是比融资租赁晚出现的一种交易形式。大约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欧美国家将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进一步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要了解这两者的差异和关系,首先需要具体到各国与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

(一)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界定

我国主要有三项法律、法规涉及融资租赁的概念,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合同法》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它们都侧重于各自的领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约束框架,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经常因为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的不同认知和理解,影响到业务模式的确认和业务开展落实。在我国税制改革大环境中,融资租赁涉税条例众多,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往往由于试点和推广的时滞产生不同程度的地域差异。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初在上海实施,北京91日开始实行,天津等地在年底前也会推行,但是时间上的差异使得本就不明晰的运营模式之间的认定和选择更加困难。

我国融资租赁的专项立法,从2004年由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各界专家组成起草小组以来,几易其稿,虽然整个行业都望眼欲穿,却至今没有出台。我国租赁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出现,但其发展可谓波折多舛。一个作为金融创新产生的行业,在我国却在2008年之后才陆续出现创新。行业的现状是,经营租赁比重偏低,融资租赁结构失衡。这些情况都对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日益迫切的需求。

(二)国外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界定

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没有针对租赁或融资租赁制定专门的法律,而是在相关的法律中有所涉及。例如,德国只有在商法典中有租赁的概念,而日本甚至在法律上就没有租赁这个概念。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比较发达完善,如遇法律纠纷,则依照现存的各种合同法规或判例来解决。发展中国家由于其他法规不健全,为保证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大多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如巴西委内瑞拉等国,都制定有专门法规,对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赁期限、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对象的范围、折旧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

国际上目前获得普遍影响力的法律主要包括《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在国际上,租赁、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这三个概念从定义、会计处理、税收规则等方面来说不统一,各国间差异很大。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1988年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统一公约》。可见,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和贸易国际化的推动和压力下,各国的立法还需要考虑业务国际化的需要,注意在国际范围上的统一和协调。

按照国际上通常的理解,一年以下的都属于租借(Rental),一年以上的就是租赁(leasing)。然后租赁再根据是否承担余值风险分为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不承担)和经营租赁(OperatingLeasing,承担)。2010817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目的是能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解决目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现有会计准则下,虽然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原则是一样的,但是反映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经营租赁被作为表外融资的现实。这一现象带来的问题是,经济意义相似的交易可能结果不同,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就是为了能够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趋势来看,我国有可能在20132014年实施该准则。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还是新事物,借鉴国际经验,最重要的是应把相关立法作为保证其健康运作的前提,以法制保证租赁业的发展。

(三)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关系

虽然国内外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界定上各有差异,但是我国与国际对融资租赁的界定和理解基本一致。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主要是会计上的,体现在后者基本不承担资产余值风险(见表1)。经营租赁在目前会计准则下还属于表外融资,在不同租赁模式下,租赁资产分别计入不同交易方的账户。这不仅会带来记账方资产负债表的增负,同时,租赁资产在折旧上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会为相应交易方带来现金流节约产生的利润好处,且这种好处对于并表管理的集团企业更为突出。究竟是选择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需要交易参与方在资产负债表表现和利润优势之间,在信用额度和交易灵活度上进行综合平衡。

1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主要差异

区别点

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转移,承租人承担

没有转移,出租人承担

程序

设备由承租人提出购买需求或直接从制造商/销售商处选定

租赁公司先更具市场需要选定设备,然后寻找承租企业

期限

较长,接近资产有效使用期

较短,短于资产有效试用期

设备使用、处置责任

承租人承担维修、保养责任,期满以名义货价购买出租资产

出租人承担维修、保养责任,期满收回资产

会计处理方法

计入承租人固定资产账户,并计提折旧,承担维修费

计入出租人固定资产账户,并计提折旧,承担维修费

从表1也可以看出,就功能而言,由于经营租赁增加了越来越多的技术服务功能,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余值风险,也被称为“融资租赁的更高阶段”。因此,这一分类可以用于评价一国租赁产业的发展阶段。根据租赁专家阿曼波的观点,租赁业可分为6个阶段,即传统租赁阶段、简单融资租赁阶段、创新融资租赁阶段、经营租赁阶段、新产品阶段和成熟期阶段。前两个阶段都是实物出租,全额收取租金。它们的区别在于,传统租赁阶段出租人提供全部维修服务,而简单融资租赁阶段没有二手市场,维修由承租人承担。从第三个阶段开始,竞争日趋激烈。在创新融资租赁阶段,租金支付手段更灵活,出现厂商租赁公司。后三个阶段,出租人都开始承担出租物的维修,并由于出租资产回收而承担资产风险。新产品阶段,出现各种租赁结构化产品,租赁公司开始实行资产证券化。成熟期阶段,租金收入已经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利差很低,租赁公司更强调增值服务,租赁行业并购盛行、竞争激烈。由于这几年金融租赁的飞速发展,我国租赁业目前基本处于第三个阶段。

融资租赁的三大主体

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经验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租赁公司控股资本的类型划分为三大类:金融机构(金融资本)控股类型,专业厂商(产业资本、商业资本)控股类型,和独立机构(投资机构主要的投资资本、中介机构的中介资本和财务投资人的混合资本)控股类型。

从各国内部和全球范围来看,租赁行业竞争激烈,各经营主体的市场份额也处于变化之中。但是从大类来看,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控股的租赁公司始终是各国市场的主体力量。而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控股类比例居高,往往是该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该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的结果。与之相对应,独立出租人控股类比例居高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中国台湾、波兰和葡萄牙,往往也是由于当地金融体系发达,融资渠道畅通而多元,银行仅仅是多种金融势力中的一极。专业厂商类控股租赁公司,其比例在有些国家较为稳定,而在某些国家缺位,主要与该国制造业的专业水平有关。制造业发达的国家,专业厂商类往往占据比较稳定的市场份额。

2 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

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

独立出租人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类

专业厂商类

资金优势

客户资源及销售网络

专业的产品和资产管理能力

/

跨领域产品服务组合优势

/

不同类型租赁公司的优势各有不同。由于融资租赁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资金使用的杠杆率较高,对资金来源和风险管控要求较高,同时也是其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因此,虽然各国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不尽相同,对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监管也时有变化,但银行类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依托母行在资金与风险管控、客户资源及销售网络上的优势占据稳定的市场份额。专业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是制造类企业产品销售和拓展的主要渠道,并在客户和专业资产管理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独立类租赁公司,往往依托该国金融体系的发达、开放和监管规范,依托特定客户资源,提供制造、咨询、融资、资产管理等综合服务。

目前,我国也主要有三类主体,是按照监管条例和机构的差别进行划分,即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如果从控股主体来看,则主要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和专业厂商类两大类。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和特殊作用,主要是我国租赁业发展特色的表现。

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都来自于同一个英文名词LeasingFinancial Leasing这一类业务品种及其对应的行业。在我国,两者之所以有称谓上的差异,除了初期的翻译问题,更主要的是与我国租赁业现行的管理体制有着直接的联系。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原为中国人民银行,现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下的、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监管的主体不同、掌握的尺度不一,融资租赁公司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管,而金融租赁公司则是按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无论是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还是监管要求及监管手段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体现出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

与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宽、监管更严、门槛更高。这一方面是吸收了我国早期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和行业监管;另一方面,在我国银行业“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发展阶段,面对2006年入世缓冲期结束带来的全面竞争的加剧,我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客观需要和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客观需求,金融租赁破冰重启是投资主体和监管政策发展的客观结果。金融租赁业5年来的飞速发展,对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金融体系的实体经济服务能力、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要抓住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机遇,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挑战,推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向更高阶段发展,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在金融市场发展中推进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以及设备二手市场的发展。租赁业的发展,就外部来看往往依赖于法律、会计、监管和税收四大支柱的强大支持。我国在监管层面有针对三类市场主体的不同监管条例,但随着全球监管和竞争的加剧,监管上的一致性不断加强。税收方面,随着营业税向增值税体的逐步过渡,税制正日趋统一。总体来看,四大支柱如果能在各自体系及相互之间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支持框架,将有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从融资租赁行业内部来看,创新能力和租赁资产服务与管理能力的增强,是今后我国租赁行业向更高阶段发展的根本动力,而这首先依靠作为我国租赁行业主体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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