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土地收益专项用于首钢老工业区改造建设
首钢日报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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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推进首钢老工业区改造调整和建设发展的意见》(简称“28号文”)和市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发展建设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原汤化原食”原则,1月15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新首钢办印发通知,《关于首钢老工业区首钢权属用地土地收益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
“规定”对首钢老工业区首钢权属用地土地收益(简称“首钢土地收益”)的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具体征收、日常管理、统筹使用管理的负责部门等予以明确。
针对首钢土地收益征收和使用范围,“规定”指出,首钢土地收益扣除依法依规计提的各专项资金外,专项用于首钢老工业区改造建设,包括该区域已建或未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绿化景观项目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含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地下空间公益性设施等项目建设。
“规定”要求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依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首钢土地收益,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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