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2018年版钢铁产能置换方案点评:更加严格,对电炉钢产业链构成重大利好
不止是钢货 1月8日
【广告:光大证券钢铁王招华团队2017年“每市”绝对收益137%,在4179个组合中位居第一;该团队在钢铁供给、石墨电极、废钢、钢铁电商等领域尤其擅长,期待和机构客户以及产业链上的朋友随时多交流、互助共赢,谢谢!】
光大证券钢铁行业2018年投资策略:供给弹性、政策韧性与估值理性
工信部原材料司2018年1月8日发布了修改后的《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主要涉及到钢铁、水泥行业,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69/n3057572/c6006636/content.html
在此前的2015年4月28日,工信部原材料也发部过《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也是主要针对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92/n3057307/c3575955/content.html
我们不妨来比较下2018年版和2015年版主要的不同:
1、产能置换比例的要求:2018年版更严
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都是要求不低于1.25:1,对于其他地域,2018年版要求实施“减量置换”(但减量置换的比例没有说),2015年版要求实施“等量置换”。
2、电炉方面的要求:2018年版明显更加鼓励电炉
2018年版相对而言是比例鼓励电炉的:2018年版规定“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2015年版本没怎么提电炉。
此外,2018年版本中,对电炉钢产能的折算系数有了明显变化,也更加合理。

譬如,以公称容量为100吨的电炉钢为例,2015年版的核算办法是“普钢产能按100万吨/吨计,特钢产能按70万吨/年计”,而2018年版的则不区分普钢和特钢,统一按75万吨计。也就是说,如果某钢厂具备100万吨/年的钢铁产能指标,在2015年之前,只能建公称容量为100吨的电炉,而在2018年则可以建公称容量为130吨的电炉。
3、置换项目投产前的要求:2018年更加严格
2018年版本:“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4、社会监督和惩罚措施:2018年更加严格
2018年版本:相关主管部门在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版本: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http://cyzy.miit.gov.cn)发布。
附:2018年版和2015年版的原文对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018年版)第一条 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2015年版)第一条 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2018年版)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2015年版)第二条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2018年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2015年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2018年版)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2015年版)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2018年版)第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2015年版)第四条 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JT窑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的JT窑,可用于水泥熟料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
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1年及以后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
2011年以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核定;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但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核定。
建设项目产能数量和2015年以后拟淘汰的产能数量,依照换算表(见附1)核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2018年版)第六条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1-1)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2015年版)第五条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2015年版)第六条 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2018年版)第七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见附1-2,具体要求见第九条)。
(2015年版)第七条 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由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制定具体交易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2018年版)第八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省(区、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见附1-3)。
(2015年版)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2018年版)第九条 跨省(区、市)产能出让方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由所属中央企业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产能出让方为其他企业,由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2015年版)第九条 用于跨省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和公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指标的出让和需求信息,按要求(见附2)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http://cyzy.miit.gov.cn)发布。
(2018年版)第十条 建设项目备案前产能置换方案须正式公告,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产能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业),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
(2015年版)第十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项目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淘汰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核定的产能和拆除时间,以及相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主体设备和产能。
(三)通过跨省(区、市)交易获得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提供指标出让方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意见,以及供需双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的确认意见。
(2018年版)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各省(区、市)公告的置换方案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版)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按各省(区、市)相关要求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5年版)第十二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确保淘汰项目真实、产能合理,明确置换产能淘汰期限。
(2015年版)第十三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置换方案及核实意见(见附3),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见附4)。
(2015年版)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各省(区、市)确认的置换方案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2015年版)第十五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将用于置换的全部淘汰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按要求组织淘汰,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2015年版)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2018年版)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2015年版)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2015年版)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2015年版)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前发布的产能置换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5年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干货|从十九大人事角度看钢铁行业:名义地位空前、实际地位仍有待强化

回复关键词获取相应文章
近期热点:石墨电极丨电炉钢丨知识贴
钢企追踪:宝武 | 沙钢 | 三钢 | 方大特钢
钢铁电商:钢银 | 欧冶 | 找钢
钢铁大势:宝典 | 投资人 | 行业专家 | 研报
铁矿石:国内 | 澳洲 | 巴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