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集团焦化厂原厂长杜建受贿等案宣判 获刑13年
中国新闻网 李爱平 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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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杜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我受昆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8年7月20日,包钢集团焦化厂原厂长杜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昆区人民法院院长段喜林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庭审中,李永峰检察长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经过逻辑严谨的举证质证、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杜建利用担任包钢(集团)公司焦化厂燃料科科长、物资供应公司副经理、焦化厂副厂长、焦化厂厂长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帮助,接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240000元(824万元);被告人杜建的家庭财产中,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有15339183.85元人民币(1534万元)、61217.98美元(折合42万元RMB)的家庭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被告人杜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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