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关于动拆迁相关政策解答
A:
户籍条件
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居住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住房条件
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应该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以下几种均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4)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6)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A:
对于上一条说到户籍、居住和福利分房三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可以符合同住人资格。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即使没有全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可以视为同住人。
突破户籍和居住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突破户籍条件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突破居住条件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A: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本来获得单位购房款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货币补偿款。
A:
无论是征收公司或是动迁组都无权对同住人身份作出认定,只有法院有权对同住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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