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关于动拆迁相关政策解答
A:
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其因不具备主体身份而无从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即征收补偿利益中不存在公房承租人的遗产,故其继承人无权要求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共同居住人之间分配。仅在被征收的公有居住房屋中,除已故承租人外无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特殊情况下,征收补偿利益可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遗产分割。
A:
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其承租人地位在租用公房凭证上有明确记载。而征收过程中被指定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根据本市房管部门就关于公有居住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后,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确定,其本质上是被征收户的签约代表,未与出租人真正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权限亦仅限于代表被征收户协商并签订征收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等,故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并不因其承租人身份而必然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其是否可获得利益,仍应按照共同居住人条件进行审查认定,以避免因各当事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时,仅因某一当事人在征收时被指定为承租人,而发生由其取得全部征收利益的失衡情况。
欢迎大家扫码进入动迁交流群
一群、二群、三群、四群、五群、六群、七群、八群、九群已满,
欢迎大家扫码进十群
我们会及时更新上海所有区动迁信息资讯
同时群里也邀请到了知名动迁律师
为大家免费答疑解惑!

想要了解更多动拆迁资讯
扫码关注我们
抖音官方账号:上海征收与动迁
点赞👍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