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关于动拆迁相关政策解答
A:
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离婚协议书对于居住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若离婚协议书规定了子女在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益,且房屋征收时该子女被视为房屋安置补偿人员,那么子女可以被认定为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A:
该知青子女迁入户口的性质成为判断是否为同住人的关键。首先,判断其户口迁入是基于帮助性质还是其父亲原来的户口迁出地。其次,判断该房屋的来源是否和他有关系。假如只是为了其落户方便,不是属于直系血亲,即使是知青子女,那么也不是同住人,不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根据此条规定,回沪知青子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认定为房屋动迁中的同住人。比如,该知青子女直接将户口迁回其父母迁出户籍的房屋,其父母和该房屋来源有关,按照政策,该知青子女则可以认定为同住人。若回沪知青子女与房屋来源无关,户籍又落在亲戚处,而不是直接落在父母处,则这个落户行为一般认为是有血缘关系之人的帮助行为,不能代表居住权的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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