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关于动拆迁问题相关政策解答
A:
所谓“一证一套”,是指被征收户每户原则上只能选购一套安置房。基地提供安置房源时,不再考虑被征收户的家庭结构,只有符合居住困难对象的动迁居民,才享有认购安置房的权利。这与以往的征收政策,有了明显的变化,靠动迁“一套换几套”的情况已成为历史。
考虑到动迁居民的家庭情况各有不同,如果一刀切地每户只安置一套房屋,对于居住确实困难的动迁居民来说,显然无法保障他们的居住问题。因此,新政规定了可突破“一证一套”的例外情形。例如:享受托底保障的被征收户,可购买的安置房屋的面积和房型,以托底保障对象每人22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选购。此外,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员,也可按每人22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屋。
A:
居住困难户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定义和标准。认定居住困难户保障时,是参照经适房标准,也即是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可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如果是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拆迁分房而又需要认定居住困难的时候,一般是以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为标准。
A:
“三块砖头”其实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即: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由于价值补偿款由三部分组成,且都与房屋的面积有关,故俗称为“三块砖头”。
一般情况下,如果该户的居住困难人数×22平方米×基地的折算单价后,总数超过了“三块砖头”的总额,则该户就能托底,享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A:
关于“他处有房”的认定,在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有房仅指他处有福利性住房;在居住困难户(即托底保障)和经适房认定中,他处有房包括他处有福利性住房,也包括他处市场交易房屋如商品房、宅基地、私房等。
A:
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同住人必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有户口只是条件之一,还必需符合实际居住(特殊情况除外)和他处无房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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