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律师,你好,我想问下我家承租人已经去世,现在动迁组选了我弟弟作为签约代表,我弟弟在1999年的时候单位分配给他一套福利分房,像这种情况,他作为签约代表是不是还是可以享受动迁利益?
通过您说的这种情况,你弟弟实为系争房屋征收过程中协商确定的签约代表,其是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项仍应参照同住人认定标准,如他在1999年的确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张律师,你好,我是承租人,我家有居住面积10个平方,9个平方是营业面积,营业执照上是我的名字,也是我一直在实际经营的。我本来就和户口本上的哥哥和姐姐说好了动迁了居住面积的动迁款平分,营业面积的归我,但是他们不知足,还是说营业面积也要平分,请问法律上我需要给他们营业部分的补偿款吗?麻烦你了。
通过您说的这种情况,系争房屋是居非兼用房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十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所以原则上您是可以多分,但是必须结合您家的实际情况,比如哥哥和姐姐是否真的符合同住人的情况。
如需电话咨询☎️
手机电话:13564613712(微信同号)

大家扫码关注哦
及时掌握动迁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