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关于动拆迁相关政策解答
A:
居民朋友们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屋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居民朋友们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如果居民朋友们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如果居民朋友们对评估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A:
房屋征收部门因款项发放审批流程而导致超出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积极沟通,应当按照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由征收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并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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